湖北日报讯 (记者胡弦、通讯员任峥)1月17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简称《基准规定》)。此次全新修订的《基准规定》,对158个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量化、细化了处罚方式和结果。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是规范行政处罚的重要举措。2019年7月,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旧版的《基准规定》,指导全省生态环境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从基层生态环境部门反映的情况看,旧版的《基准规定》部分内容缺乏操作性,个别标准制定过细又缺乏灵活性,部分裁量幅度的设定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性不够。同时,随着《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长江保护法》等多部法律法规相继修改或出台,造成了旧版《基准规定》与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不相适应,需作及时修订。
新修订的《基准规定》对全省生态环境部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全面梳理,确定了158个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涵盖了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以及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领域。《基准规定》以158张表格的形式,对每一个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幅度进行了细化和量化。
据介绍,全面修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对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部门行政执法,有效解决行政处罚“同案不同罚”现象,同时杜绝行政权力寻租空间,保障全省生态环境部门合法、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