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张理晶
通讯员 东成
实习生 尹鑫月
一商贸公司因拖欠租金、押金,被债主申请执行。硚口区法院调查发现,该公司是一人有限公司,法人苏某是唯一的股东,与公司财产存在混同事实。于是,法官将苏某追加成被执行人。得知自己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苏某很快来到法院,现场支付执行款9万余元。
2021年2月,文具店老板刘先生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某商贸公司退还租金及押金。该申请虽然得到了支持,但商贸公司却始终不履行还款义务,刘先生便向硚口区法院申请执行。
受理案件后,执行法官来到商贸公司调查情况,但对方表示,公司目前处于亏损状态,没有资金和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官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也没发现任何财产线索,只能无奈通知申请人:“由于法院未能查到商贸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如果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商贸公司的财产线索的话,法院只能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虽然已经告知申请人本次执行程序可能会终结,但执行法官仍不甘心,于是将案件提交执行局局务会进行讨论。在会上,一位法官建议,被执行人商贸公司是一人有限公司,股东苏某是法人代表且是唯一股东,根据法律规定,苏某应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没有发生混同。
会后,执行法官对商贸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走访后发现,该公司经营的收款账户是苏某亲戚的个人账户,而并非公司的对公账户,苏某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的事实。据此,法院依法将苏某追加为案件被执行人,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等执行措施。
得知法院已经采取强制措施,苏某一下子慌了神,主动来到法院申请和解,并现场支付了9万余元执行款,案件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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