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记者范慧瑾、通讯员黄姗)3月22日,湖北省医保局、省卫健委联合下发《关于临时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项目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项目,并明确收费标准。该《通知》自3月23日起执行。
《通知》要求,全省公立医疗机构按照“价格项目+检测试剂”的方式收费。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单次检测服务费最高限价为5元,不得上浮,下调不限;单次检测服务费和抗原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费用总和不得超过15元;抗原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实行零差率销售。
《通知》强调,群众在公立医疗机构单纯进行抗原检测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收取门诊诊查费(一般诊疗费)。对群众购买检测试剂进行抗原自测的,不得收取抗原检测服务费。
此外公立医疗机构所需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按规定在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进行采购,杜绝线下采购。公立医疗机构应主动在醒目位置公示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严格按规定向群众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规范自身价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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