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赵贝
通讯员 陈苒
3月31日,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武汉长江新区行政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长江新区管委会为湖北省政府派出机构,委托武汉市政府管理,新区开展改革创新等工作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相关人员未违法、未牟利及无意过失,可免责或减责。
决定明确,长江新区管委会为湖北省政府派出机构,委托武汉市政府管理,负责新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工作;新区管委会行使相应的武汉市市级管理权限和部分省级管理权限,其权责清单由湖北省、武汉市政府制定,根据新区发展需要动态调整;湖北省、武汉市政府加强对新区建设发展的组织领导,研究解决建设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组织架构和人事制度方面,决定规定,新区可以在湖北省、武汉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机构总数内,自主设立、调整内设机构,报湖北省、武汉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备案;可以创新符合新区发展实际的选人用人机制、人才交流机制,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薪酬激励机制;可以在核定的编制和员额总数内,建立健全以岗位聘用为主的人员管理制度,具有公务员身份的按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湖北省、武汉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新区的人オ交流和使用。
财政管理制度方面,决定明确,新区管委会行使一级财政管理权限,其财政收支纳入市级预算管理,接受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查监督;湖北省、武汉市加大对新区的财政支持,由新区管委会统筹用于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等。
土地管理制度方面,决定规定,新区管委会依法对新区范围内的土地进行管理,负责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以及土地储备工作;新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扣除、计提有关税费和政策性资金后,统筹用于新区建设发展。
法规规章调整适用方面,决定规定,因新区改革发展需要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新区管委会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建议;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作出相关决定。
决定在容错免责方面明确,为了营造鼓励创新、先行先试的发展氛围,新区开展改革创新等工作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相关人员未违反法律、法规,未牟取私利以及属于无意过失的,可以免予追究责任或者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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