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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小规模纳税人今起免征增值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可延缓缴税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01日17:23 来源: 大武汉客户端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4月1日讯(记者吴曈)4月1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全省2022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省税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减税降费力度进一步加大,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主要有9项。

分别为,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税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优惠,航空业和铁路运输企业暂停预缴增值税,提供公共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扩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范围,扩大“六税两费”减征适用主体范围。

长江日报记者注意到,其中多项支持政策针对中小微企业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中包括,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同时,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可延缓缴纳税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2022年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规定税费种金额的50%;制造业小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规定税费种全部金额,延缓缴纳期限为6个月。

今年还将扩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范围。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同时将扩大“六税两费”减征适用主体范围。从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退税减税降费是最公平、最直接、最有效的助企纾困举措。”省税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以上政策,湖北省税务局将会同相关部门,抓紧组织实施,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解读和培训辅导,确保我省广大市场主体对各项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责任编辑:肖梦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