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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监控摄像头朝向邻居家 武汉中院这样判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12日15:31 来源: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记者张扬 通讯员刘杰)随着人们安全意识的提升和科技的进步,公民个人在住宅室内外安装摄像头的现象愈发普遍。然而,监控摄像头在给自家提升安全感的同时,安装在室外的摄像头也可能给邻居带去隐私泄露的不安全感。近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起摄像头引发的侵害邻里隐私权案件,认定摄像头朝向他人住宅拍摄的行为违法,判令摄像头主人删除此前拍摄内容。

基本案情:

赵某、钱某房屋相隔近20米,成L型。2017年,赵某为了房屋安全,在其外墙安装监控摄像头。2021年5月,钱某以赵某安装的摄像头是旋转的,会拍摄到其房屋的厕所和卧室,令其感到不安为由,向公安机关报警。嗣后,经村委会与赵某沟通,赵某将摄像头调换至其房屋的西端南墙。但钱某认为,赵某所安装的摄像头是可以旋转拍摄的,双方房屋间隔仅23米,即使赵某调换了摄像头位置,自家房屋也依然在摄像头监控范围之内,造成其隐私泄露。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钱某主张赵某在其庭院内安装摄像头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但并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隐私被侵害的事实,且赵某在自家庭院内安装摄像头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属于违法行为,遂驳回了钱某的诉讼请求。

武汉中院认为,赵某房屋为三层楼且门前有较大面积的院子,案涉摄像头的监控范围并不必然超出合理范围,在摄像角度合适的情况下,不当然地侵害他人权益。赵某没有证据证明该摄像头在朝向钱某房屋的期间内没有工作,应当推定该摄像头一直处于工作状态且拍摄了相关视频。虽然没有证据足以证明赵某在使用该摄像头的过程中实质性地对钱某的房屋进行察看并利用了拍摄内容,但案涉摄像头确有朝向钱某的房屋,其间必然会拍摄钱某的住宅, 赵某应当立即纠正该摄像头监控角度不合适的行为,确保不得对钱某住宅进行拍摄。若无论怎样对该摄像头的监控角度进行调整,都无法确保该摄像头不朝向钱某的住宅,则该摄像头应予拆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武汉中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立即纠正将案涉摄像头朝向钱某住宅的行为,并删除此前拍摄内容中与钱某住宅有关的相关影像资料。

法官说法( 武汉中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  何义林):

除法律规定外,民事主体行使自己权利,须以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边界。赵某出于安全考虑,在自己房屋上安装摄像头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其作为自然人,所安装摄像头的监控区域只能以自己享有的权益为限,不得超出自己房屋以及周边的合理公共区域,否则就有可能侵犯他人的隐私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权利必然与义务相伴随,公民在利用科技之便利提升自身安全的同时,也要意识到其追求自身安全的权限不以造成他人不安为限,同时,如若发现自身隐私权有被侵犯之虞,亦可寻求法律保护。(文内赵某、钱某为化名)

武汉 摄像头 法院 隐私 【纠错】编辑:张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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