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赵贝
将银行卡出借他人使用,躺平赚钱?实则违法!4月13日,极目新闻记者从湖北省咸宁市嘉鱼县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被告人出借银行卡“赚”了1.2万元,不仅违法所得被没收,还被依法判刑。
2020年9月底,涂某(已判刑)通过小广告上的联系方式,联系上家,将自己的银行卡及支付宝账户出售给上家,用于接收和转移资金及购买比特币,并从中按照进账金额获取一定比例的提成。
同年10月初,涂某为获取更多利益,向被告人刘某收购银行卡及支付宝账户,并许诺按照转账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刘某好处费。后刘某将自己名下的两张银行卡提供给涂某用于接收和转移资金。
2020年10月9日至同月23日间,涂某使用刘某的两张银行卡共计接收和转移资金共计95万余元。刘某从中非法获利1.2万元。案发后,刘某于2020年11月4日经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已退赃款1.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刘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违法所得款1.2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承办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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