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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权利!当事人为规避执行恶意转让债权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19日22:50 来源: 极目新闻

极目新闻记者邱睦

通讯员 何佳霖 陈永铧

实习生 胡清泉

近日,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白沙洲法庭审理的转让债权规避执行案件,因当事人为规避已生效判决的执行而恶意转让债权,法院认定该债权转让协议无效。

据悉,2016年12月,位于武昌区的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设备供应与安装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设备与安装服务,合同总价16万元。甲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后,由王某代甲公司向乙公司催要合同价款。2021年,王某将乙公司诉至法院,陈述甲公司已与其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对乙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了王某,现王某要求乙公司向其支付合同价款并赔偿利息损失。乙公司认为,王某在与乙公司员工沟通过程中,提到甲公司涉及多起诉讼,账户被冻结,要求乙公司将合同价款支付至他人名下账户。乙公司未同意王某的要求,这才导致本案诉讼。

面对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法院经审查发现,王某系在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结算合同款项的过程中,要求乙公司将合同款项转入其他账户未果的情况下,提出通过债权转让及提起诉讼的方式,让乙公司将合同款项支付至甲公司对公账户以外的账户。王某与甲公司在明知甲公司存在多笔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情况下,仍然就诉争合同款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该行为旨在避免该款项成为甲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的执行款,该行为无疑损害了执行案件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承办法官介绍,民事主体互为彼此的权利边界,各民事主体只有在边界内合法行使其享有的民事权利,方能产生相对应的法律效力。债权转让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符合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要件。转让人与受让人为规避转让人应当履行的生效裁判文书的支付义务,而恶意串通,转让债权的行为应属无效,不发生转让的法律效果。

【责任编辑:李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