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讯(记者赵贝)省高院4月26日发布2021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人在进购、组装同类商品时,张贴其工作单位或关联公司所有的品牌标识私自牟利,属故意假冒注册商标,被判处惩罚性赔偿。
案情显示,“彩讯”“TRIOLION”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网络数据收发器、数量显示器等商品,均在有效期限内,现商标权利人均是原告彩讯公司。彩讯公司及案涉商标在大屏幕投影行业获得一定荣誉。2000年3月,彭某入职彩讯公司,2005年,彩讯公司在武汉设立全资子公司武汉彩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彩讯公司)。2008年,彭某调动至武汉彩讯公司工作。
2015年10月,通城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弱电工程项目实际承建人熊传文找到彭某,采购彩讯品牌显示屏,由彭某提供彩讯品牌显示屏等设备,并负责安装、维护等,总价25万元,其中24块彩讯显示屏销售价格约为21.6万元。同年11月,彭某在未经彩讯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从广东深圳进购、组装24块无牌显示屏,拼接安装在通城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大厅内,彭某将每块显示屏后盖贴上了彩讯品牌标识。
2018年12月,通城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大厅拼接显示屏出现故障,彭某以维修的名义进入该指挥中心大厅,撕下24块拼接屏的彩讯品牌标识。2019年1月,经彩讯公司鉴定,涉案拼接屏系假冒产品。同月,彭某出资40万元,由熊传文购置显示屏替换原显示屏。彭某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法院判处刑罚。
咸宁市中院审理认为:彭某自2000年起入职彩讯公司及其关联公司,2015年,彭某在武汉彩讯公司从事销售岗位,进购、组装24块无牌显示屏,并贴上彩讯品牌标识的行为,属假冒彩讯公司注册商标的行为,符合侵害知识产权故意的认定标准,适用惩罚性赔偿。结合彭某安装24块显示屏,自述每块显示屏获利约2000元,综合考虑彩讯公司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彭某的主观过错、经营性质、侵权区域等, 确定对被告适用三倍的惩罚性赔偿,结合彩讯公司的维权合理开支,酌情确定其赔偿数额为15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Copyright © 2001-2026 湖北荆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互联网新闻信息许可证 4212025003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鄂B2-20231273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鄂)字第00011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1706144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鄂)字3号 -
营业执照
鄂ICP备 13000573号-1
鄂公网安备 42010602000206号
版权为 荆楚网 www.cnhubei.com 所有 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