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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砍203棵树,不仅要判刑罚款还要造林8亩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10日22:38 来源: 极目新闻

极目新闻记者 赵贝

通讯员 鄂胜明 杨寒梅

5月10日,极目新闻记者从湖北省恩施州建始县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超采203棵树,除判刑罚款外,还要植树造林8亩,以赔偿超采林木而造成的生态损失价值。

2021年4月下旬,被告人李某以2.1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建始县某村民一块山林中的树木,超过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可采伐蓄积,共计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83.855立方米,合计203棵树。经鉴定,这些树木造成的生态损失价值为26962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公告期间没有相关权利人和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情形下,公诉机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起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李某赔偿生态修复费26962元。庭审中,被告人李某表示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由于自身经济原因,愿意按照生态修复方案自行造林,修复生态环境。

最终在合议庭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李某自行按照建始县林业局于2022年3月30日编制的替代性生态修复造林方案进行造林。具体修复责任为:原地造林4.7亩,异地造林3.3亩,2022年12月15日前完成造林,还要进行三年的抚育管理,保证三年后苗木存活率85%以上。

据介绍,林业部门将在2022年12月15日之前、2023年秋及2024年底进行验收。如未履行,则赔偿修复生态环境费用26962元。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建始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建始县蝴蝶崖

建始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该院积极探索推行森林、水、土地等领域的生态司法保护和修复模式,以“一案一修复”为原则,将生态修复作为涉环境资源案件中当事人履行法律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常态化机制,凸显惩治与教育相结合的司法功能。

【责任编辑:袁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