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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开庭|清洁女工工地摔伤保险公司不愿理赔,法院判决赔偿15万元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11日19:05 来源: 极目新闻

极目新闻记者 孙婷婷

通讯员 向昱璇 高禛

实习生 祁玥鑫 刘昱圻

一名清洁女工在工地上意外跌落,导致全身多处受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因所在建筑公司投保了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仅同意支付5万元医疗伤害意外保险,拒绝支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经法院审理,该清洁女工获赔意外伤害险15万元。

今年58岁的何女士是某建设公司一名清洁女工,负责清扫建筑垃圾。2020年7月起,何女士被安排到公司在湖北黄冈的一个建筑项目工地,负责清扫建筑垃圾。2020年10月14日上午,何女士正在工地清理场地时,意外从二楼跌落至一楼,后被紧急送医治疗。何女士被诊断为脾脏破裂、肋骨骨折等身体多处损伤。经医院救治,何女士施行了脾脏摘除等手术,后被鉴定为八级伤残。

何女士出事后,其所在的建设公司找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原来,2019年11月,该建设公司曾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以何女士所在的建筑项目工程总造价9千余万元为计费方式,投保了该项目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50万和附加医疗伤害意外保险5万元,保险期间为自2019年11月28日至2021年4月24日。

然而,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仅向何女士支付了5万元附加医疗伤害意外保险,拒绝支付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认为,何女士只是清理建筑垃圾的工作人员,并非该险种所保障的建筑施工人员。

为此,何女士及其所在建筑公司多次找到保险公司协商,始终无果。2021年9月,何女士将该保险公司告上了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八级伤残所对应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金的30%赔付标准,向其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15万元。某建设公司作为第三人出庭应诉。

2021年11月,此案开庭审理。法庭上,保险公司抗辩称,保险公司与某建设公司的保险单中约定,被保险人仅为该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人员,即从事建筑物、构筑物和土木工程建筑施工、安装、装饰装修等工作的人员,不应包括垃圾清扫人员。

某建设公司则认为,何女士与其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公司以建筑项目工程总造价为计费方式支付了保险金,就是要保障工地上所有的施工人员,不应区分工种进行界定。

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系强制性保险,其保险的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其设立的目的系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某建设公司以工程总造价为计算保费依据向保险公司投保建工意外保险,即对整个工程项目的施工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何女士事发时被允许在工程项目作业,可认定为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而且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赔付了相关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就已经认可了何女士作为被保险人的身份。

2022年3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何女士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15万元。4月21日,何女士收到了保险公司支付的15万元保险金。

【责任编辑:张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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