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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出台20条“铁办法” 将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落细落实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13日10:56 来源: 荆楚网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刘春华 李伟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十五条措施,经省委省政府同意,湖北省安委会近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强化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创新提出“三千帮扶”行动;强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划出四条红线;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对一年内发生同类事故、瞒报事故、敏感时段发生有影响的事故,一律提级调查,从严追究责任。

据悉,湖北省将国务院安委会的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进行细化,结合实际,直面安全生产领域的短板和弱项,制定出台20条细化措施,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管,以高水平安全服务湖北高质量发展。

在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方面,《实施意见》要求各级安委会迅速开展国务院安委会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十五条措施大宣讲活动,确保学深悟透、落地见效。为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创新提出“三千帮扶”行动(组织1000名业务骨干,包保相关企业,帮助解决实际问题;组织1000名专家,帮助企业辨识重大风险、排查重大隐患;培训1000名左右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包保责任人),精准为旅游、交通等受疫情影响的特困行业,矿山、化工、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以及中小企业安全发展纾困解难。

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方面,《实施意见》突出从严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划出“四条红线”,对发生亡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不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不依法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存在重大隐患无故拖延整改的,一律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要求制定《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强制性开展转岗、复岗人员以及试生产、转产、复工阶段针对性安全培训。

为强化安全生产风险源头治理,《实施意见》提出省级每年至少开展1次安全生产大检查。高危项目审批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前置条件,严格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组织开展2019年以来新建化工项目立项审批专项检查,不达安全标准的立即停止上马和开工,已经运行的坚决整改。大力实施“工业互联网+安全生产”行动计划,2023年前全面建成非煤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2024年前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全部建成智能化安全风险管控平台。

《实施意见》提出坚决治理安全生产领域突出问题。深入开展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加快推进燃气管网等基础设施数字化、智能化运行。深入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强化起重机械、预防高坠专项整治。以城郊结合部、城中村为重点,立即开展全省自建房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对自建经营性用房开展拉网式大排查和安全状况评估,依法坚决查处未批先建、少批多建、私自加层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自建房住改商存在安全隐患的,迅速整改。建立健全自建房建设审批、安全检测、日常监管、违建拆除等长效机制,严格规划设计、工程质量、验收使用等各环节监管。市(州)、县(市、区)政府统筹,开展分包转包、挂靠资质专项清查,2022年内完成全面清查、分类甄别、问题处理。制定工程业务分包转包和资质使用负面清单,从严限制地下矿山等高危行业企业对外发包采掘等主体作业工程。中央在鄂企业、省属企业每年向主要业务所在地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报工程业务承包发包转包等情况。矿山、危化品、金属冶炼等行业领域的危险岗位要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探索“互联网+监管”,强化建筑施工、矿山等行业工人实名制管理。规范事故信息报告,有关部门(单位)在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同时,必须向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实施意见》严格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停产停业指令,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坚决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对漠视法律、罔顾生命的企业负责人一律依法严惩;对领导干部或其身边工作人员、亲属插手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一律将相关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省级每年安排500万元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基金,鼓励举报重大安全风险隐患、非法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

《实施意见》强化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将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巡视巡察和重大政策落实跟踪审计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纳入年度重点民生实事,每年至少解决2-3个突出问题。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原则,对玻璃栈道、玻璃幕墙、村民自建房、农家乐等职能交叉和新业态新风险,明确安全监管主责部门和配合部门,厘清责任边界。

《实施意见》强调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各级财政依法保障安全监管执法、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等经费需要。加快推进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2022年内配齐建强市县两级监管执法队伍,按规定落实执法车辆、装备、制式服装。通过配备行政执法技术专职检查员等方式,确保2023年底前实现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矿山、危化品重点市(州)、县(市、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齐专业监管人员。

《实施意见》强化了责任追究,建立健全典型事故挂牌督办、提级调查、约谈、“开小灶”、调查报告公开等制度。对一年内发生同类事故、瞒报事故、敏感时段发生有影响的事故,一律提级调查,从严追究责任。中央在鄂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和省属企业分公司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州)安委会向其总公司书面通报。建立事故警示教育现场会制度,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分别由市(州)、县(市、区)政府召开警示教育现场会。


【责任编辑:张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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