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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牟利7.2万元,被告人获刑一年六个月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12日19:07 来源: 极目新闻

极目新闻记者 赵贝

5月12日,极目新闻记者从湖北省嘉鱼县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了一起开设赌场罪案件,被告人金某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违法所得款7.2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8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金某在位于嘉鱼县鱼岳镇自己家中,以扑克牌玩“炸金花”的方式,邀约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此后,为了营利,金某于同年5月至7月间,先后在嘉鱼县鱼岳镇冯某和江某家中,多次邀约他人,以同样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金某负责提供赌博场所和赌资及赌具,并安排李某、郑某等人在赌场内负责发牌、抽取“缸子钱”和记账等。

每提供赌客1万元的赌资收取300元的利息,每场提供赌资几万元,可收取利息2000元左右,抽取“缸子钱”约2万元,每场发给李某、郑某工资各300元,分给赌客10%的“缸子钱”和场地费后,金某每场可获利4000元左右。

在此期间,金某开设赌场十余次,共获利7万余元。案发后,金某于2021年8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已退赃款7.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根据金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7.2万元。

【责任编辑:徐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