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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买房支付定金后又反悔 法院判决买家承担违约责任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19日07:25 来源: 楚天都市报

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讯(记者邱睦 通讯员周元 陈永铧)买房支付定金后又后悔,能否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拿回定金?近日,武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房屋买卖纠纷,最终判决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据悉,2020年8月,女子张某通过中介公司与房屋所有权人王某签订《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并支付10万元定金。合同签订后,张某以房屋存在漏水、裂缝、房屋阳台的复式结构也与房产证登记情况不符等问题为由,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同时要求王某退还购房定金并赔偿中介费、服务费等损失。对此,王某则认为房屋漏水情况和阳台的复式结构在合同签订前均已如实告知,合同中也约定在房屋交付前卖方会维修好房屋的漏水问题,张某主张解除合同不符合合同约定。双方就合同解除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21年3月,张某将王某诉至武昌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双倍返还10万元定金,并赔偿其购房过程中已花费的中介费、按揭服务费、评估费。另一方面,王某也另行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张某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

法院将两案合并审理,经审理认为,现场看房时中介人员及出卖人均对涉案房屋阳台由房主自身加装改造形成三层复式结构的现状进行了说明,中介人员现场也向张某出示了不动产证原件,故王某作为出售方已尽到如实陈述义务,不存在刻意隐瞒房屋结构的问题。张某在看过涉案房屋现状后仍继续签订合同,应视为对房屋现有结构的认可,现张某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阳台的复式结构存在严重影响居住,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故张某以此主张王某构成违约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认可。综上,王某不存在违约行为,合同解除系张某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导致,故应由张某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对张某已支付的购房定金,不支持返还,张某还应另行向王某赔偿律师费用。二案判决后,张某不服提出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二案均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沈钰介绍,除存在法定无效情况下,合同一经签订即具备法律效力。除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理由,任何一方不得解除合同,否则构成违约,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责任编辑:杨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