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
荆楚网 > 新闻频道 > 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

事关医保!即日起可按规定申请!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20日23:19 来源: 极目新闻

极目新闻记者 郑晶晶

5月20日,极目新闻记者获悉,即日起,武汉市符合条件且自愿承担医疗保障医药服务的医药机构(“医疗机构”和“药店”),可按规定向医保部门申请医保定点。

记者在武汉市医保局官方网站看到,近日,《关于印发武汉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以下简称《经办规程》)正式发布,明确符合条件的各类医药机构可申请纳入医保定点管理。这是《经办规程》发布后,武汉市首次启动医药机构医保定点申报工作。

当前,武汉市对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实行协议管理。简单来说,符合条件的武汉市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与武汉市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为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药服务。

具体来说,无论是公办、社会办的医药机构,凡是经有关部门批准许可的医药机构,可对照相关条件,向武汉市医保经办机构自愿申报,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申请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经评估、公示、协商等流程后,签订医保服务协议。

“与前置审批的方式相比,协议管理使更多具备条件的医药单位成为武汉市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能更大范围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日常就诊和购药服务。

据介绍,在新出台的《经办规程》中,武汉市放宽了申请条件、简化经办流程,同时引入沟通谈判机制,“进一步鼓励和引导各类医药机构申请医保定点”。

相关链接:

1、申请和办理定点医疗机构的条件

申请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军队医疗机构应当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并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

(三)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四)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六)按《武汉市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医保信息系统建设服务指南》要求完成武汉市医保信息系统建设,并由局信息管理部门验收通过。

(七)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

(二)基本医疗服务未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的;

(三)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四)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五)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六)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七)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医疗机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八)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2、审请定点零售药店的条件

申请定点的零售药店应当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三)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四)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六)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七)按《武汉市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医保信息系统建设服务指南》要求完成武汉市医保信息系统建设,并由局信息管理部门验收通过。

(八)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二)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三)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四)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五)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六)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3、申请须知

医药机构有多个执业地点的,各执业地点应当分别提出申请。

各辖区医保经办机构要按照文件要求做好新增受理工作。

医药机构承诺提交的申请资料全部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且无申请条件中不予受理定点申请所列情形。如因违反承诺造成任何后果或不良影响,由医药机构自行承担责任。

各辖区医保经办机构联系电话

【责任编辑:袁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