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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滥伐林木损生态,检方公益诉讼护青山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21日19:08 来源: 极目新闻

极目新闻记者 余皓

通讯员 沈剑

5月21日,极目新闻记者获悉,由大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须在孝感市市级以上新闻媒体赔礼道歉;于履行期内在被滥伐林地现场补植树木700棵(喜树、杉树、柳树、枫杨均可),确保树木种植后存活率不低于85%。

大悟县人民检察院供图

2021年5月底,李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采伐国有仙居顶林场与吕王镇杨山村交界处黑龙池山场林木,并雇请三轮车将所砍伐的树木运到自己经营的药材基地作为中药材种植原材料。经孝感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实地勘验调查,采伐的喜树、枫杨、杉木、马尾松等林木蓄积总计33.8立方米。

李某某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其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和林业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构成生态环境侵权,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大悟县检察院积极贯彻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办理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类犯罪案件时,认真落实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最大限度修复生态环境,遂就被告人李某某滥伐林木的行为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其承担刑事责任及生态修复的民事责任。

同时,李某某作为大悟县某商贸有限公司企业法人代表,该院为企业提供“随案会诊”服务,针对李某某生态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此次犯罪是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为了不影响企业生产,该院建议法院对其适用缓刑,并多次向其宣传法律知识,劝导在知法、懂法、守法的前提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大悟县人民法院采纳了该院的量刑建议,并作出上述判决。

下一步,大悟县人民检察院将对生效判决的执行进行监督,持续跟进当事人补种树木恢复情况,确保生态修复实效。

办案检察官称,森林是非常重要的生态资源,发挥着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服务功能,良好的生态环境是社会公共利益。 “生态环境资源损害容易,修复难。我们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对林木进行滥伐、盗伐。绿水青山,需要我们大家共同守护。”

【责任编辑:刘建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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