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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海南 | 海口一楼盘逾期未交房 涉事开发商被判支付买方违约金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22日20:45 来源: 南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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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5月22日消息(记者 王天宇)海口一男子在当地看中一套房产后,按约定支付了购房款,可开发商却未按约定交付房屋。为此,该男子将涉事公司告上法庭。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记者5月22日了解到,2018年年初,张三(化名)在海口市某楼盘看中一套价值120多万元的商品房,并于当年2月份与开发商海南某公司签订《海口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除了约定买方的付款日期外,还约定开发商应于2019年10月31日前将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张三使用,如开发商逾期交房则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与此同时,双方还签订了相关补充协议,该协议主要约定,因开发商自身原因造成未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将该房屋交付张三,张三则给予开发商90日的宽展期,宽展期内合同继续履行,开发商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如宽展期届满后开发商仍未将该房屋交付张三,开发商应按张三已交购房款的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签订合同当日,张三还向某建设公司出具《委托书》,委托该公司对房屋单元框架范围内搭建庭院工程进行施工,改造搭建应在2019年10月31日前完成。

合同签订后,张三依约向开发商支付全部购房款,可开发商却未如期交房。对此,张三将海南某公司以及该公司股东青岛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逾期交房违约金。

记者了解到,该项目因未通过竣工验收而未能依约交付房屋,直到该案在今年3月份开庭前都未能交付。

海口市龙华区法院认为,依据有关部门作出的该项目情况报告等内容,海南某公司未通过竣工验收的主要原因是在施工过程中存在擅自将楼板洞口封堵,各单栋工程入室大门及前室未按设计文件施工,改变建筑类别等影响消防验收及工程质量安全的情形,海南某公司作为开发商对此具有主要过错,应承担相应的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而该项目对外公布的户型图中均以红色虚线对加建部分进行了标注,并注明“红线框内为客户自拓面积”,张三作为房屋买受人对上述情况应属明知,且其亦出具《委托书》委托案外人某建设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改造搭建,表明其对违规封堵涉案房屋楼板洞口系认可的,而该情形系导致涉案项目无法通过竣工验收的原因之一,故张三对涉案房屋未能如期交付亦具有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关于青岛某公司是否应与海南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作为海南某公司唯一的股东,青岛某公司应就其财产与海南某公司的财产不存在混同承担举证责任,青岛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海南某公司的财产相互独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对此,法院一审判决海南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三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2万多元;青岛某公司对海南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编辑:徐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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