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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出台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修复“十七条” 修复后3%土地可用于产业开发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23日07:29 来源: 湖北日报

湖北日报讯 (记者祝华、通讯员唐玥、万亮)近日,省自然资源厅出台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修复十七条措施,释放系列政策红利,允许修复后3%土地可用于产业开发、修复产生的土石料可自用也可销售。

据介绍,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修复的范围包括六大领域。可聚焦国土空间修复规划确定的长江、汉江、清江等三大流域,秦巴山区、武陵山区、大别山区、幕阜山区等四大生态屏障区和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等两大生态核心区,参与开展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修复;矿山领域,开展历史遗留矿山、工矿废弃地地质灾害隐患治理、复垦复绿复耕等;在江汉平原、鄂东沿江平原、鄂北岗地等粮食主产区功能减弱、生物多样性减少、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矛盾突出的农田生态系统,实施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针对城镇生态系统连通不畅、生态空间不足、棕地修复等问题,开展城镇生态系统保护修复;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水土流失治理、河道保护治理、野生动植物种群保护恢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其它修复;休闲康养、生态旅游等生态农业建设。

规定中还包含系列含金量高、实用性强的保障措施。政策红利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土地开发利用上,选择生态修复主体时,生态修复方案与土地出让合同一并签订,修复后的国有建设用地,企业可开发利用,不需另行公开出让;允许在生态保护红线一般控制区进行不破坏生态功能、适度的参观旅游及相关必要设施项目建设;全域国土综合整治、林草类项目修复后,可利用不超过修复面积3%的土地,通过点状供地方式,开展工业、旅游、康养、体育、设施农业等产业开发;土地指标上,社会资本参与修复产生的耕地占补、增减挂钩等指标,按一定比例归投资者所有,既可自用也可交易;项目区修复产生的石料,可自用也可对外销售,收入可用于投资方的项目开支等。

此外,还出台了配套编制、财税、金融等激励措施,社会资本可参与生态修复方案编制,将投入回报等权利义务纳入方案;修复后的林地、水域可优先进行林权、水权碳排放权交易,推动绿色基金、绿色债权、绿色信贷支持社会资本用于生态修复。

【责任编辑:张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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