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讯(记者张理晶 通讯员熊婧 实习生杨兰)丈夫有外遇并私自将359万元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妻子要求返还无果,将丈夫及“小三”起诉至法院。近日,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该笔款项属于不当得利,应该全部返还。
1986年,女子赵某与男子匡某登记结婚。2012年开始,匡某与另一女子林某产生婚外情,并于2014年生育一子。匡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多次向林某转账。根据赵某提供的银行流水显示,匡某于2013年至2015年期间,将经营公司所得收益向林某转账赠与,合计359万元。2016年起,赵某得知匡某与林某的婚外情关系后,要求林某返还赠与款项。经过多番交涉,林某不同意返还,赵某遂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匡某、林某诉至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近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匡某将夫妻共同财产359万元赠与婚外情对象林某,违反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最终,法院判决林某应将赠与财产359万元全部返还。
法官熊婧介绍,赠与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也是民法典规定的一种有名合同,它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但是赠与行为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同时,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属于不当得利。
“已婚人士应当自省自律,杜绝婚外情关系,未婚人士也应当明白,婚外情不受法律保护。”法官表示,本案中,匡某与林某建立婚外情关系,并私自将巨额财产赠与“小三”林某,损害了其配偶赵某的合法财产权益,违背了公序良俗及社会道德,因此,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被告林某获得的赠与属于不当得利,应该全部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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