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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相伴】发现孩子非亲生,男子诉请赔偿获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27日23:02 来源: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记者张扬 通讯员黄秀莲)张某经鉴定发现正在抚养的3岁儿子不是自己亲生,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妻子返还彩礼、抚养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张某和林某是大学同学,2008年自由恋爱,2016年登记结婚,2017年林某生育一子张甲。2020年4月,张某委托鉴定机构作亲子鉴定,发现自己不是张甲的亲生父亲。张某与林某因此产生矛盾并分居,双方沟通未果,张某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林某向其返还彩礼、返还已支付的孩子抚养费17万元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与林某虽是自主婚姻,但婚后因林某对婚姻不忠产生矛盾并分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张某提出离婚,林某同意离婚,故准予双方离婚。因张甲是林某与案外人所生之子,张某并非其生父,其应继续由林某抚养。林某婚内出轨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并隐瞒张甲非张某亲生的事实致使张某违背其真实意思抚养其非亲生子,由此给张某造成的抚养费损失及精神损害,张某有权要求林某赔偿。关于抚养费损失数额,因张某仅向法院提交银行流水难以证明其向林某的转账均用于张甲的抚养,且部分转账发生于张甲出生之前,法院根据张某与张甲共同生活的时间,综合考虑当地生活水平、张甲实际生活需要及张某的经济状况,酌定数额为7万余元。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考虑张某精神损害程度、林某过错程度、双方经济能力及本地生活水平,酌定数额为3万元。

因张某与林某已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且张某未因彩礼的给付而导致生活困难,故其要求林某返还其婚前给付的彩礼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结合财产来源,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及方便生活的原则,在分割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张某适当多分。林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林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并向二审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二审法院按上诉人林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法官说法】

汉阳法院江堤法庭庭长叶凌芳介绍,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林某行为违反了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法律义务,导致张某在不知情的情形下抚养非亲生子女,蒙受物质、精神上的双重损害,因此,法院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角度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林某向张某赔偿相应的抚养费损失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民法典》在《婚姻法》原有内容基础上增加规定了“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以及夫妻之间“互相关爱”的内容, 并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作为可以使用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体现了法治和德治结合并举的精神,是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需要。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希望大家都能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武汉 法院 民法典 【纠错】编辑:张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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