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6月9日讯(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禹保成)6月9日,记者从江岸区检察院获悉,该院检察官驱车百余里来到李某某的老家咸宁,将4万元司法救助金交到了夫妻俩手中。
检察官到咸宁为李某某夫妇送去司法救助金,并关心养伤情况。 通讯员郝硕 摄
2021年11月,李某某及其丈夫罗某某无辜受到伤害。经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罗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公开开庭审理,行凶的刘某某确认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因犯罪嫌疑人没有赔偿能力,李某某夫妇未能获得赔偿。为了能节省后期康复费用,夫妻俩回到了咸宁老家,在老家接受康复治疗。
江岸区检察院了解情况后,主动联系受害人李某某和罗某某,主动告知其提起司法救助的权利,并引导其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经审查,两人符合检察机关予以司法救助的情形,决定给予李某某和罗某某司法救助4万元。
据悉,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5月26日,该院检察官前往咸宁,以最快的速度将司法救助金发放到夫妻俩手中,缓解被害家庭急难愁盼问题。
拿到这笔救助金后,李某某激动地说:“感谢检察官对我的关心和帮助,这笔司法救助金真是雪中送炭。”
据悉,近年来,该院积极主动开展检察环节司法救助工作,重点关注刑事案件生活困难的被害人,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2022年以来,该院已对10名刑事案件被害人进行救助,发放司法救助金10.1万元。
【链接】哪些情形可以申请检察院司法救助?如何申请?
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指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检察机关应当予以国家司法救助的七类情形:
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5.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6.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7.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救助申请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救助申请人确有困难不能提供书面申请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向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二)救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
(四)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
(五)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