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柳琛琛
6月10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2022年第二批水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有关人士透露,2022年以来,全省各地生态环境部门持续以严实的作风,持续加强工业企业污水排放执法监管,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查处了多起工业企业违法排放水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据湖北省环境执法监督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次整理公开的5个水污染防治类环境违法典型案例,是2022年公布的第二批,主要涉及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等突出环境违法行为,由恩施州、黄石市、孝感市、仙桃市和荆州市等5个市州提供。
案例一:建始某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违法排污案
2022年3月2日,恩施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在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建始某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将未经处理的养殖粪污直接排放外环境。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3月9日对该养殖专业合作社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养殖专业合作社自2022年1月29日开始,擅自用消防软管将养殖粪污通过猪舍旁渗坑、乱石堆和直排口直接排放外环境,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该养殖专业合作社部分养殖粪污未经处理直排外环境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2年4月,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向该养殖专业合作社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该养殖专业合作社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整改并消除环境影响。2022年5月13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合作社处罚款12000元。目前该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已缴纳罚款,养殖厂区已整改到位。2022年5月19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二:黄石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1年11月6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执法人员对某食品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已下班停止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未运行,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车间排口有清洗柑橘的大量果皮废渣、废水流出,部分车间清洗废水未通过污染防治设施处理,直接通过未堵实的三通漏排至雨水管网,最终流入罗桥东港。经查,该公司未认真对车间排水情况进行检查,废水通过未堵实的三通阀漏排至雨水管网排放到外环境,在该公司厂区雨水外排口处外排废水污染物浓度为悬浮物7mg/L,化学需氧量420mg/L,氨氮2.94mg/L。其中化学需氧量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允许排放浓度3.2倍。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情形。2022年1月25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对该食品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8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2022年3月7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将该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大冶市公安局处理。
案例三:孝感某公司超标排放含铬、铜、镍等重金属废水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2年1月17日,孝感市孝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湖北孝感某电子配件有限公司开展日常监管检查,发现该公司有一租户新鲜用水量和排水量有明显差异。经深入调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二栋6车间于2022年1月13日在转运电镀槽液过程中,将电镀镀液泼洒至电镀车间地面,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将含重金属废水流到车间门口雨水井,雨水井水样检测报告显示总铬最高值为6.02 mg/L、铜最高值为28.3 mg/L、镍最高值为74.3 mg/L,分别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表2排放限值标准5.02倍、55.6倍、147.6倍。该公司雨水管网中多项重金属指标超标,其行为已涉嫌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2年1月26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于2022年4月2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以3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已涉嫌污染环境罪,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孝南区分局于近期将该案移送至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公安机关已正式书面受理并立案。目前该案件正在侦查办理中。
案例四:仙桃市某公司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2年1月19日,仙桃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接群众举报,反映某工业园区公共雨水管道排水水质异常,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情况,发现园区内某公司将部分未完全预处理的生产废水,通过在排入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的专管上设置三通阀门,经预埋的地下塑管排入厂区内一露天坑塘后,再通过预埋的坑塘与工业园区公共雨水管道之间的塑料管将工业废水外排到工业园区公共雨水管道。
案例四公布照片(图片来源:湖北生态环境厅微信公众号)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以私设暗管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仙桃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于3月17日向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10万元,同时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4月22日,仙桃市公安局对该公司负责人和生产厂长分别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近期仙桃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了核查,该公司已拆除预埋塑管,并对厂区内坑塘废水进行回收处理,完成生态修复工作。
案例五:荆州某公司偷排废水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2年3月22日0点44分,荆州市生态环境局江陵县分局执法人员通过“智慧环保”平台发现荆州市某公司厂区西南角雨水管网内有大量锈黄色生产废水直排入市政雨水管网,随后执法人员立即安排无人机飞往该公司进行核查。经航拍发现,雨水管网中锈黄色生产废水来自于该公司污水处理站。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将污水处理站收集池里锈黄色并伴有刺激性气味的生产废水,通过单相污水电泵和软管经厂区内西南角的雨水管网直排市政雨水管网,废水中主要污染物COD排放浓度为34200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浓度限值的67.4倍。
案例五公布照片(图片来源:湖北生态环境厅微信公众号)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荆州市生态环境局江陵县分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12万元罚款,并于2022年4月28日将相关责任人移送至江陵县公安局实施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