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评论员 吴双建
据报道,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于近日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其中,第七十八条在“临终决定权”上作出了大胆突破,规定如果病人立了预嘱“不要做无谓抢救”,医院要尊重其意愿,让病人平静走完最后时光。(据7月4日《新京报》)
这一话题迅速登上热搜,成为网友关注的焦点。究其原因,是因为深圳的这次立法,击中了当前的一些痛点。有时候医院对病人的抢救意义不大,即便抢救后存活下来,要么生存质量很差,要么存活时间很短。金钱花费暂且不论,在抢救的过程中,病人要遭受各种手术之痛。这种痛苦,有的人愿意承受,有的人不愿意承受。但是,一些病人因为失去了意识或没有了表达能力,只能被动接受。另外,有时候也存在这样的情况,并不是家属真的决定要做无谓的抢救,只是怕受到周边人的指责,只能咬着牙签字,要求医生不惜一切代价救治。
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该不该做无谓的抢救,自己应该有决策权。而深圳就是通过立法的形式,将这种权利交给了病人自己,这无疑是一大突破,受到很多网友的点赞。他们认为,这样既可以让病人走得有尊严,少受些苦,也可以减轻家庭负担,让家人不被舆论指责。
但是不得不说,“临终决定权”由病人决定,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有时候家属可能是迫于他人评价而坚持抢救,有时候真的是想挽留亲人的生命,舍不得他们离开这个世界。所以说,要立预嘱“不要做无谓抢救”的人,也不妨在和家属做好充分的沟通之后再作决定,免得让医院两头为难,增加不必要的纠纷。
另外,“临终决定权”到底在什么情况下才能触发?这也是不少人关注的焦点。患者能抢救回来,且以后生存质量也能得到相应保障,若病人明确表示自己不想承受抢救之苦,这算不算呢?“临终决定权”在病人、病人亲属和医院三方之间,更容易陷入分歧,形成矛盾。不得不说,这也是交给医院的一个难题。
所以,院方最好成立一个相关委员会,对此审慎把握,就个案谈个案,与病人家属形成良好的沟通,真正将病人想要的“临终决定权”落实到位。因此,后续如何,还需要做更多细致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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