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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拖欠货款不履行,法院定纷止争助执行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15日20:34 来源: 极目新闻

极目新闻记者 邱睦

通讯员 程晨 陈永铧

近日,中国铁路某公司工作人员一上班就赶到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将锦旗送到民二庭金莎法官手中,以感谢法院帮公司追回拖欠长达两年的工程款及利息共计500余万元。

送锦旗现场(通讯员供图)

据了解,中国铁路某公司于2018年10月16日与某工程公司签订了《钢材购销合同》,某工程公司向中国铁路某公司采购钢材用于武汉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中国铁路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供货义务,然而某工程公司长期拖延支付货款。

中国铁路某公司认为,《钢材购销合同》中约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违约金或利息、且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未付款项的5%,该标准显著低于因某工程公司违约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遂请求法院予以增加。某工程公司认可中国铁路某公司诉称的事实,但坚持应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武昌区法院一审认为,由于某工程公司延迟付款,中国铁路某公司的损失主要为资金融通中的利息损失。《钢材购销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低于造成的损失,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违约金予以增加,按照年利率6.525%的标准计算。

一审后,该工程公司不服该判决,对利息部分提出上诉,同时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即付款300余万元。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武昌区法院一审判决确定的增加违约金标准予以认可,并于2022年3月10日作出二审判决。执行过程中,中国铁路某公司与某工程公司达成和解,该款项已经全部履行到位。

案件承办人金莎法官介绍,本案涉案双方均为国有企业,受疫情影响,经营及资金周转存在困难。某工程公司拖欠工程款400万元长达两年之久。本案的审理和裁判,以法律为依据,准确厘定了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让原告的损失得到确认,及时保护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据悉,执行过程中,原、被告达成执行和解。目前,款项已经履行到位。

【责任编辑:贾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