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黄志刚
通讯员 谢惠明
今年年初,江陵男子刘某多次盗窃车内财物,经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后,日前,江陵县检察院对其以涉嫌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法院经审理,作出的量刑建议,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的车被砸了,放在车内手提包里的1000多元现金也被偷了!”1月30日一大早,江陵县公安机关来了几位急匆匆的报案人。他们都反映自己车被砸、车里财物被盗。
公安机关通过调取案发现场的监控,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刘某。2月8日,通过技术手段,公安机关成功将刘某抓获归案。
据刘某交代,他当时手头拮据,想通过盗窃财物“抓抓收入”。1月29日深夜,刘某坐出租车来到江陵县郝穴镇。趁着夜色,他在一小巷内物色到一辆名车,见到车内放着一个手提包,他拿出随身携带的工具,将车窗玻璃敲碎,并将手提包内1600元现金盗走。
随后,在案发地点附近,刘某又发现一辆汽车里有手提包。他故伎重施,将车窗撬开后,盗走了车内的香烟。次日,刘某以2800元的价格,将香烟卖给烟酒专卖店。
江陵县检察院审查查明,刘某多次盗窃车内财物被判处刑罚。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刘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上月,江陵县检察院对刘某以涉嫌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作出的量刑建议,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近年来,涉及车内财物盗窃的案件增长迅速,根据检察机关办理的同类型盗窃案件来看,主要有两大特点:一是部分群众粗心大意,下车后忘记锁好门窗,被犯罪分子通过简单的拉车门方式成功实施盗窃;二是部分群众警惕性不高,随手将包或者贵重财物放在车内,犯罪分子通过撬车窗的方式很容易就能得手,这类案件甚至会出现被盗物品价值小于车辆修理费用的情况。
检察官提醒,务必要提高安全意识,下车后记得关好门窗,不要将包或者贵重物品放在车内,避免因为疏忽带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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