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驰 见习记者 范瑞恒
7月27日,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市平安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七章六十八条,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市和区平安建设领导机构统筹谋划、协调推动平安建设工作,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落实平安建设工作任务。贯彻“战区制、主官上、权下放”党建引领基层治理体制机制创新要求,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在平安建设工作中的职责。加强政府和社会优势互补、良性互动,规定工青妇等人民团体、有关协会、商会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平安建设中的任务。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平安建设工作的渠道,对搭建多种形式的参与平台,健全服务诉求处理机制等内容作出规范。
《条例》紧紧围绕防范化解影响安全稳定的社会风险,强化源头治理的制度措施。明确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完善市、区、乡镇(街道)三级平安建设形势分析研判机制,建立健全风险处置机制,及时消除社会风险隐患。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明确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强化社会心理服务和危机干预,促进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同时,对社区矫正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精神障碍患者、未成年人等重点人员的服务管理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等重点场所的安全防范作出具体规定。
《条例》强化平安建设科技支撑,明确天津建立健全平安建设信息共享机制,推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与平安建设深度融合;加强智慧平安社区建设,提升社区、村智能化安防水平。强化对平安建设的监督和推动,明确平安建设的考核评价机制,将平安建设考核结果纳入绩效考核;对责任不落实、考核不达标的单位,通过约谈、通报、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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