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邱睦
通讯员 龚晓娟 陈永铧
近日,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对原告中国铁路某公司与被告钟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生效,判决该单位无需恢复钟某门卫岗位,依法保障了企业的用工自主权。
极目新闻记者从法院了解到,钟某于2012年入职中国铁路某公司,定职定级为电力机车钳工,并取得电力机车钳工三级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11月,钟某向单位申请调岗为门卫。此后,双方又多次续签劳动合同。2020年8月,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钟某的工作岗位为门卫,并约定“甲方因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能力和表现,有权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地点”。

法院 (图片由通讯员提供)
2021年,中国铁路某公司出于生产经营需要,将钟某工作岗位由门卫重新变更为电力机车钳工。
岗位的调动引起钟某的强烈不满,甚至拒绝到新岗位工作。虽然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向他多次政策宣讲和协商,但是钟某仍拒绝接受和执行该调岗通知。钟某遂申请仲裁要求恢复门卫岗位。仲裁委对其请求事项予以支持,但该企业不服仲裁裁决结果,诉至法院。
武昌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中国铁路某公司对钟某调整工作岗位是否属于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
在本案中,该企业与钟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对职工调岗做了详细规定。并且,该企业作出的调岗通知对钟某并无针对性,亦非刻意给其制造障碍或存在迫使其离职的主观恶意,调整后的工作岗位与钟某参加工作时的定职以及钟某的职业技能资质一致,钟某的薪资待遇、工作条件等并未作不利变更。因此,该企业对钟某的此次调岗符合必要性、合理性与正当性的判断标准,钟某有服从安排的义务。
武昌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徐倩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作为市场主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而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方进行适当调整,是行使用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对其正常生产经营不可或缺。
徐倩认为,法律允许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合理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不仅有利于维护用人单位发展以及劳动关系稳定,也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但同时,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行使也必须在相关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符合一定条件和范围,防止其权利的滥用。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在生产经营或管理调整时,应首先与劳动者充分协商,若未能协商一致,在基于用工自主权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时,也要充分考虑到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问题。作为劳动者,也应理解用人单位的发展初衷,在发生调整时,充分了解对自身权益的影响,积极与用人单位开展协商,对于用人单位合理调岗应予以配合,共同寻求调整变化中的和谐,这也是劳动关系人身从属性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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