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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关于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22年7月26日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30日08:37 来源: 湖北日报

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 张忠凯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2年1月,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主席团决定将宫步坦等1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湖北省社区工作者条例〉的议案》交由湖北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审议。为做好代表议案审议工作,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制定了代表议案办理工作方案。5月中旬,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梁伟年同志率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部分组成人员、省民政厅负责同志,赴十堰市、襄阳市就制定《湖北省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办理《关于制定〈湖北省社区工作者条例〉的议案》开展调研,实地察看社区治理情况,召开座谈会,听取两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人大代表、社区工作者代表围绕调研内容的情况介绍和意见建议。7月13日,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召开第十八次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加强社区工作者法治保障的重要意义

城乡社区是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基层基础。社区治理中共建是基础、共治是关键、共享是目标,要通过推动多元共治,保障所有治理主体平等参与,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社区居民。社区工作者是社区治理的主体之一,要全面提升城乡社区治理法治化、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和组织化程度,必须有高素质的社区工作者队伍作支撑。为更好发挥社区工作者在社区治理中的作用,需要为社区工作者提供必要的法治保障。

二、当前社区工作者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是制度保障供给还不充分。无论在国家层面,还是地方层面,多以政府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规范社区工作者的选聘任用、职业发展、待遇保障等,还没有一部专门关于社区工作者的法律法规。二是职业权责边界不够清晰。在实际情况中,社区除了履行自治职能,还承担了大量行政性事务,由此导致,社区工作者履职和管理存在边界不清、权责不明现象,工作负担较重。三是队伍建设有待加强。从调研情况来看,社区工作者报酬待遇不高、身份认同感不强、职业发展体系不健全等问题还比较突出,较难吸引和留住年轻的、专业的人员参与社区工作,社区工作者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

三、意见建议

社会建设委员会认为,社区工作者在社区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规范社区工作者的权利义务,保障其合法权益,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素质优良、能力突出、群众满意的职业化、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对于全面提高社区治理能力和水平,全面推进省域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就社区工作者及其职业化发展制定地方性法规是必要的。

2020年6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明确了社区工作者范围对象、配备人数和基本职责,从选聘任用、教育管理监督、薪酬待遇、考核激励、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范。2021年10月,湖北省民政厅制定了《湖北省城市社区工作者履职管理办法(试行)》,对社区工作者选任招聘与退出、履职管理、考核、薪酬待遇等进行细化,为社区工作者职业化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基础。目前,全省城市社区工作者区级统一招聘、街道统一管理、社区统一使用的社会化管理工作还处于推进阶段,其选拔任用、考核管理、奖惩激励等相关配套机制还不健全。同时城乡社区工作者尚未统一身份,农村和城市社区工作者在选任、管理、使用上存在较大差异,这些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和总结。有关部门可以先通过深化改革、健全制度、调整政策等方式先行先试、积累经验,待条件成熟时,再以地方性专门法规形式把成果巩固确定下来。

《湖北省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已作为省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立法项目,拟于9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根据调研情况,征求各方面意见,社会建设委员会认为将社区工作者的职责定位、权利义务以及相关保障写入条例草案稿中是比较妥当的,现阶段可不单独就社区工作者制定地方性法规。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责任编辑:李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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