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 (记者严运涛)8月8日从武汉市政府获悉,武汉市日前发布《关于加强全市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明确街道综合执法中心的执法事项,以有效解决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武汉市明确,街道综合执法中心作为街道办事处下设机构,以街道办事处名义,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和经法定程序下放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权,具体执法事项包括:
(一)原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行使的土地管理、基本农田保护、国土资源监督检查、城乡规划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二)原由城建部门行使的建筑工程施工、建筑市场管理、施工现场查封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三)原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燃气管理、道路管理、城市照明、建筑垃圾处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公厕管理、垃圾管理、城市绿化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
(四)原由房管部门行使的商品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危险房屋安全监督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检查权;
(五)原由交通运输部门行使的公路安全保护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六)原由水务部门行使的湖泊保护、防洪抗旱、水土保持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七)原由农业农村部门行使的野生植物保护、动物防疫、农业机械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农村土地承包、兽药管理、乳品质量安全监管、重大动物疫情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
(八)原由卫健部门行使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艾滋病防治、执业医师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九)原由应急部门行使的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等方面的部分行政检查权;
(十)原由园林林业部门行使的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保护、森林防火、古树名木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检查权;
(十一)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教育行政管理、征兵管理、血吸虫病防治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消防、防汛、渡口渡船安全、地质灾害、安全生产、流动人口管理、土地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检查权;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防汛、地质灾害防治、禁毒、血吸虫病防治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强制权。
武汉市要求,街道综合执法中心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应当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件审批和管理、回避、鉴定申请、信用记录、罚没处理、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统一执法规范、统一执法平台、统一执法标志服装。
在加强执法监督方面,武汉市要求强化考核评价、完善监督机制、加强业务指导监督等。如,赋权的市、区职能部门负责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区财政部门负责指导街道依法依规设立罚没专户,并加强对街道罚没收入的监督管理。
武汉市明确,本通知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自实施之日起,街道综合执法中心依法开展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各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实施已赋权的执法事项(已立案未办结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