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记者袁超一、通讯员张雅思、实习生范依灵)8月9日,武汉海事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10项措施,以更加公平公正规范高效保护长江航运经济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武汉海事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钟莉介绍,10项措施围绕海事海商案件流程,从优化诉讼费退费机制、加大涉企案件诉前调解力度、畅通涉企服务“绿色通道”、慎用涉企案件保全措施、提高涉企案件审判效率、提高涉企案件审判效率、延伸海事司法便民服务链条等方面展开。
在提高涉企案件审判效率方面,武汉海事法院提出,要健全完善繁简分流机制,扩大简易程序适用比例。涉企案件受理后,具备开庭条件的原则上7天内排期开庭;严格审限扣除、延长审批程序,对超过6个月未结的诉讼案件实行督办;船舶、房产等标的物价值评估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管理机构应强化对评估鉴定机构的监督;严禁超标的额、超范围保全,不得违规查封、扣押、冻结涉案企业正在投入生产运营或者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
武汉海事法院提出,要健全事务集约、繁简分流的执行权运行机制,积极推行执行事务性工作集约处理,提高涉企案件执行工作质效。积极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开展涉企案件执行风险和效果评估,最大限度减小强制执行给企业带来的影响。
该院公布了营商环境投诉专线(027-68857876),对投诉人反映的问题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并答复;投诉属实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书面或者电话告知投诉人。
武汉海事法院是全国11家海事法院中,唯一总部设在非沿海省份的涉外海事审判机关,管辖区域现为上起四川省宜宾市合江门,下至安徽省和江苏省交界处的长江主干线,及相应的与海相通的可航长江支流水域。其中,长江湖北段主要包括长江干线、汉江等长江支线水域及宜昌、荆州、武汉等主要港口。
省高院日前已下发通知明确,上述水域内发生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关纠纷等六大类108种案件由武汉海事法院管辖,全省各地方法院不得违规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