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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2392人非法吸收资金1.94亿元 咸宁宣判一起养老诈骗案多人获刑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11日07:32 来源: 湖北日报

湖北日报讯 (记者袁超一、通讯员蒋昊、曹一平)7月27日,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谢某泽、黄某初等10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作出一审判决。

咸安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谢某泽伙同被告人吴某及其他人员共同出资,成立咸宁某养老有限公司,在咸宁、武汉、孝感、岳阳等地设立营销点或分公司,聘请或邀约被告人黄某初、李某寿等人,担任营销点或分公司的营销负责人等职务。

在未经有关机关批准的情况下,该公司以养老服务消费优惠和分期返利为幌子,向社会老年群体发展会员,收取养老预订金,以此方式变相吸收资金。非法吸收的大部分资金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且养老业务收益难以覆盖资金使用成本,仅靠借新还旧维持运转。

经审计,该公司共向2392人吸收资金1.94亿元,至案发时,尚有1499人0.99亿元未还。

咸安区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吴某、黄某初、李某寿等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咸安区法院判处被告人谢某泽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连同另案已作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一百三十万元。吴某、黄某初等八名被告人,主动退出全部或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分别判处三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罪情节较轻的被告人李某寿被免予刑事处罚。

同时,法院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对使用吸收资金支付的超过未归还本金金额的利息予以追缴,对公安机关查封的被告人用涉案资金购买的财物予以追缴,均发还被害人。

【责任编辑:郭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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