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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实施!湖北省出台政策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19日08:28 来源: 荆楚网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记者范慧瑾 通讯员黄姗)近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着力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该政策自今年9月1日起实施。

《实施意见》明确了救助对象范围,将各类医疗救助对象分为四类,实施分层分类救助。一类: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二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三类: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包含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突发严重困难人口三类监测对象);四类: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同时符合多重救助身份的人员按待遇就高原则给予救助。

根据《实施意见》,湖北省将遵循“先保险后救助”原则,医疗救助对象可享受以下多重保障:

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对参保居民实行普惠性财政补助的同时,通过全额或定额资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等医疗救助对象参保,确保应保尽保。一类对象,对个人缴费按100%比例全额资助;二类对象,对个人缴费按不低于90%比例定额资助。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个人缴费按不低于50%比例给予定额资助。

大病保险补充保障。年度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12000元,纳入大病保险保障。一类、二类对象大病保险执行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取消封顶线的倾斜支付政策。

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治疗的费用、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部分,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符合条件的门诊慢特病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各市(州)按不低于50%比例救助。住院医疗救助中,一类、二类对象,不设起付标准,对其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分别按100%、不低于70%比例救助;三类、四类对象,起付标准分别按各市(州)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25%左右确定,对其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分别按不低于60%、50%比例救助。

年度医疗救助限额。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和住院医疗救助共用年度医疗救助限额。具体医疗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和救助限额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确定。

托底保障措施。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且有返贫致贫风险的人员,依申请按不低于50%比例给予倾斜救助。

为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湖北省实施因病返贫和因病致贫双预警。医保部门将个人当年累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稳定脱贫人口纳入因病返贫预警范围;将个人当年累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0%的城乡居民普通参保人员纳入因病致贫预警范围。经乡村振兴或民政部门核定为医疗救助对象的,医保部门分类及时落实医疗救助保障措施。

各类医疗救助对象,依本人申请其身份确定前12个月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县级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给予救助;此外,整合医疗保障、社会救助、慈善救助、商业保险等资源,实施分层分类帮扶和综合保障。支持开展职工医疗互助。鼓励商业健康保险发展,保障医保目录外医疗费用支出。

对于如何获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明确:一类、二类对象直接获得医疗救助,三类、四类对象依申请获得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住院费用实行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一站式”直接结算。一类、二类对象及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规范转诊且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无需缴纳住院押金。

【责任编辑:范慧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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