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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字号屡被“搭便车”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18日18:29 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 法律实务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建议,老字号企业应健全自身产权体系,提高主动维权能力。应通过及时注册商标、域名,申请专利、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等方式,对其独有的商业标识、产品配方、工艺、服务等进行知识产权体系布局,尽早建立保护预防机制,变知识产权保护被动为主动

《法治周末》记者 孟伟

“头顶马聚源,脚踩内联升,身穿瑞蚨祥,腰缠四大恒。”百年前的一首歌谣,描绘了老北京的生活光景,也传递了老字号在历史文化酝兴和产业发展中的温度和意蕴。 老字号一般是指那些取得社会广泛认同的品牌,它们往往有着历史悠久、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理念,浸润着深厚的历史底蕴,承载着优秀的传统文化,展示出丰富的经济文化价值。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2014年建院以来涉老字号案件审理情况进行通报,归纳老字号保护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就加强保护提出建议,并发布5个典型案例。

涉老字号纠纷案件不断增多

实际上,老字号并不是法律术语,我国目前并没有保护老字号的专门法律。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老字号仅是公众对于具有悠久历史及优良传统的产品、服务或品牌的习惯称谓。

2006年,商务部下发《关于实施“振兴老字号工程”的通知》对中华老字号进行定义,并规定了认定条件。随后,有些省份也公布了自己认定老字号的标准。因此,对于老字号而言,更多的是一种荣誉称谓,一种事实状态。其区别于一般的字号的特点在于,历史悠久,积淀了深厚的传统文化,蕴含了丰厚的品牌价值。

伴随老字号发展活力不断增强,涉老字号纠纷案件不断增多。

《法治周末》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自2014年11月建院至今年5月31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共审结涉老字号案件490件,涉老字号行政案件权利人胜诉率达64.1%,民事案件中最高判赔金额达3000万元。其中老字号被模仿或者恶意注册的比例近五成。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兼政治部主任宋鱼水介绍,老字号商品标识、企业标识、商业活动标识等屡遭他人攀附模仿使用或恶意抢注。此类情形主要表现为擅自使用与老字号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如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或者将其抢注为企业名称、商标或域名,或者针对同一老字号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

北京兆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华告诉《法治周末》记者,造成老字号被恶意抢注的主要原因是:“拥有老字号的企业目前很多以国有为主,长期以来缺少对于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品牌建设的意识,加上我国知识产权建设时间短,专业性强,因此很多老字号企业没有能够未雨绸缪、提前布局,从而给抢注者留下可乘之机。”

两方面原因引发被“搭便车”风险

此次发布的5起涉老字号典型案例中均涉及老字号被“搭便车”的情况。

北京早点铺“西四包子铺”一直是很多人记忆里的地道北京味儿,在这些年却不知不觉地在北京遍地开花。“西四包子铺”的店名前被冠以各种前缀,让人不知道谁才是那口地道的包子味儿。

“西四包子铺”的前身是“二友居便饭铺”,其创始于1921年,经公私合营更名为“西四包子铺”,经营地点为北京市西城区西四南大街。2001年,“西四包子铺”因历史原因暂停营业。后华天某公司经授权取得“西四包子铺”品牌经营及维权的权利。

华天某公司请求判令北京某公司停止使用“西四包子铺”店铺名称并赔偿损失,一审法院判决北京某公司停止使用“西四包子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00元。北京某公司上诉称“西四包子铺”老字号在长达近20年的时间里没有经营已退出市场,北京某公司使用“西四包子铺”字号不具有主观恶意,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通过“西四包子铺”品牌的历史沿革可以认定华天某公司有权主张“西四包子铺”老字号权益。综合在案《新京报》《北京青年报》等媒体报道证据,可以判定“西四包子铺”所形成的品牌商誉持续存在。北京某公司在店铺招牌标注“记忆里的北京味”等行为,主观上存在攀附商誉、混淆市场的故意,从而认定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维护华天某公司对“西四包子铺”品牌享有的权益。

宋鱼水表示,引发老字号被“搭便车”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老字号品牌缺乏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规划,没有及时建立品牌防御和保护体系,另一方面是由于一部分市场经营主体缺乏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规则意识,受商业利益驱使,意图攀附老字号的知名度,故意引发消费者的混淆,攫取不正当利益。

在此类案件中,老字号的认定是首先需要厘清的重点问题。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工作人员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司法实践中,在认定是否属于老字号时,主要考察在案证据是否能够证明经营主体在一定的地域内存续时间较长,具有较为悠久的历史,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等。具体来说,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是经营主体工商登记信息、证明经营的经过、历史演变、销售情况等材料;媒体宣传报道资料,荣获的荣誉奖项,相关的行业协会认证、颁发的证书、政府部门授予的中华老字号或地方老字号证书,各类媒体上消费者的评价等证据。通过上述证据的综合审查,进而对经久不衰、蕴含深厚的文化底蕴,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具有较高信誉的字号,作出符合老字号条件的事实认定。

“变知识产权保护被动为主动”

赵华向《法治周末》记者透露,国内知识产权(商标权、著作权、外观专利、域名等)抢注也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行为。作为灰产的一类,知识产权抢注甚至已经在很多地方形成风气,这种投机心理也刺激了抢注老字号的行为。

我国商标保护制度采用自愿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注册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他人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工作人员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若确系他人恶意抢注老字号相关商业标识,老字号企业可以选择对他人在先注册商标申请宣告无效或撤销,此后方能注册。

常见的方式有以下三种:若该商标连续多年没有进行使用,可以该商标连续3年未使用为由对其提出撤销申请;若该商标是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或者商标注册人存在大量囤积商标的行为,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且具有复制、抄袭及模仿他人商标的恶意,可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若该商标损害了老字号企业的在先商号权,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老字号企业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老字号企业可以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商标提起无效宣告。

北京知产法院建议,老字号企业应健全自身产权体系,提高主动维权能力。应通过及时注册商标、域名,申请专利、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等方式,对其独有的商业标识、产品配方、工艺、服务等进行知识产权体系布局,尽早建立保护预防机制,变知识产权保护被动为主动。

宋鱼水表示,建议老字号企业可依托互联网,通过源头追溯、实时监测、市场大数据等识别手段,全面开展境内外知识产权纠纷的维权工作,同时注意依法维权,避免超越权利边界,背离保护原则。

【责任编辑:肖梦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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