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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协担起消费公益诉讼“领头人”角色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18日20:03 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法治周末》记者 刘希平

“判决被告贺某林、湖南仁丰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连带赔偿三倍惩罚性赔偿金891330元,并在《中国消费者报》发表赔礼道歉声明……”

近日,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提起的一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据悉,此案是湖南首例由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以下简称湖南省消协)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省级及以上消费者组织可以作为诉讼主体。8年以来,我国多地省级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已经担起消费公益诉讼“领头人”的角色。

那么,作为消费公益诉讼“领头人”的消协,如何才能推动消费公益诉讼行稳致远?

消协对“问题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提起公益诉讼

贺某林系湖南仁丰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丰堂医药公司)法定代表人。2020年1月疫情防控期间,贺某林先后两次以个人名义购进标称“飘安”牌口罩共计24.6万个,并在平江县以公司名义对外销售。后经检测,上述口罩系假冒伪劣产品。

2020年12月,平江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认定贺某林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2021年12月下旬,湖南省消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将贺某林及仁丰堂医药公司起诉至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承担所销售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口罩价款3倍惩罚性赔偿金891330元,并在《中国消费者报》向社会公开道歉。

今年5月10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岳阳市人民检察院和平江县人民检察院共同支持起诉。

湖南省消协认为,贺某林在疫情期间销售假冒伪劣口罩给抗疫一线的工作人员使用,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客观事实,且违法时间具有敏感性、销售对象具有特殊性。疫情防控下,大量销售不符合标准的一次性医用口罩,会远远降低防护效果,扩大消费者遭受病毒侵袭的风险,还会让不明真相的消费者放松对病毒危害的警惕性,不能起到应有的防护作用,侵害了社会不特定众多消费者整体共同的健康权、知情权等人身权益,危害了社会公共卫生安全、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已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贺某林及仁丰堂医药公司的违法销售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贺某林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到庭支持起诉的检察机关表示,被告违法销售假冒伪劣不符合标准的一次性医用口罩,其购假售假、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构成欺诈,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及了消费者出行安全和身体健康,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被告销售假冒伪劣不合格医用口罩的行为,不仅应承担刑事责任,还应承担惩罚性赔偿和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法院认定“售假”行为给消费者造成损害

庭审中,被告贺某林、仁丰堂医药公司共同辩称,本案平江县市场监管部门对贺某林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已罚款26万元,不应该再次赔偿。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贺某林购进假冒伪劣口罩后,均以仁丰堂医药公司名义进行销售,对外应当由仁丰堂医药公司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另外,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贺某林多次购买假冒伪劣口罩并通过直营店、连锁店及其个人进行销售,数量较大,涉及人数众多,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卫生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贺某林、仁丰堂医药公司应承担相关侵权责任。

另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涉案口罩经检验为假冒伪劣产品,不具备相应防护功能,其不能起到应有的防护新冠病毒感染的作用,贺某林、仁丰堂医药公司的销售系欺诈行为。

法院同时认为,贺某林、仁丰堂医药公司的销售假冒伪劣口罩行为对不特定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对社会公众享有正常、有序、安全的消费环境造成精神利益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原告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款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的规定,贺某林、仁丰堂医药公司应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款。湖南省消协请求判令两被告在《中国消费者报》上赔礼道歉,法院予以支持。

近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贺某林、仁丰堂医药公司连带赔偿三倍惩罚性赔偿金891330元,并在《中国消费者报》发表赔礼道歉声明。

消费维权公益诉讼如何健康发展

媒体披露,早在2014年12月,浙江省消协就对上海铁路局提起了诉讼,要求上海铁路局停止“强制实名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行为。

今年1月14日,河南省消协召开新闻通报会,针对“辛巴直播带货即食燕窝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情况进行通报。该案件为河南省第一例由消费者协会组织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国内规范直播带货行为,治理电商直播新业态,尝试解决“网红直播带货销售模式”法律问题的典型案件。

今年7月,由吉林省消协提起的首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赔偿案件也圆满完成,被告霍某明向吉林省消协交付赔偿金93366元,随后通过省级媒体发布道歉声明。

吉林省消协相关负责人向媒体表示,日常生活中,当利益受到侵害需要诉讼时,消费者可能因为损失小、维权专业知识缺乏、维权成本高等原因而不提起诉讼,难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通过公益诉讼,不仅可以帮助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也可以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从而提振消费信心,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团结稳定。”吉林省消协相关负责人说。

那么,在法律明确消协具有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之后,这一组织如何才能推动消费公益诉讼行稳致远?

王琳现为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她曾在工商部门工作多年,对消费公益诉讼有一定的研究。

在王琳看来,消协要当好公益诉讼“领头人”,必须要积极摸索一套行之有效的诉讼模式、探索适合专业消费维权的诉讼流程,推动消费维权公益诉讼健康发展。

“消协提起消费公益诉讼,是一大趋势,但是有很多方面需要完善。”王琳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王琳透露,目前关于消协行使公益诉讼权还缺乏相应的配套规定,如诉讼费的收取、律师费的承担、赔偿费的分配、经营者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责任承担等,都亟待明确。

“由原来只能支持消费者起诉到可以代表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不仅让消协的腰板硬起来了,更是赋予了其责无旁贷的维权义务,急需细化公益诉讼流程,完善公益诉讼职能。”王琳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消费投诉的举证困难是一大难题,消协在提起公益诉讼时如何更切实的保障维权实效?

王琳建议开辟维权绿色通道、举证责任倒置等都值得尝试,将举证任务更多的倾斜于问题产品生产经营方,合理弱化消费维权方的举证难度、降低举证成本,从整体环境上体现对消费维权方的保护和关爱。

“消协的公益诉讼权既是权力更是责任,应当提高诉讼效率、确保诉讼实效。”王琳说。

对于如何解决消协提起消费公益诉讼的经费问题,王琳建议可以尝试筹备设立公益诉讼维权基金账户,采取接受来自企业或个人赞助、捐款,或由国家专门机构划拨等多种途径筹集资金,该基金专门用来声援从事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公益诉讼。

“各地方消协都可以通过筹集资金甚至获得赞助等形式设立公益诉讼基金,统一管理、公开支配、透明使用。设立公益诉讼基金可以承担激励机制和补偿机制,激励消协包括个体消费者多提起公益诉讼,同时补偿在公益诉讼中先期垫付的各种诉讼成本。”王琳说。

【责任编辑:肖梦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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