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记者 叶辉 通讯员 许洋)8月23日,荆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荆门市屈家岭遗址保护条例》(下称《条例》),标志着屈家岭遗址作为长江中下游最早发现、最具代表性的新石器时代大型聚落遗址有了立法保护。
屈家岭遗址是湖北省首批首个文化遗址公园
屈家岭遗址是我国长江中下游最早发现、最具代表性的新石器时代大型聚落遗址,是“屈家岭文化”的发现地和命名地,是全国文物重点保护单位。屈家岭遗址年代距今约4600年至5000年。屈家岭遗址自1954年被发现以来,经过四次考古发掘,先后被列为全国文物重点保护单位、全国首批100家大遗址保护地、湖北省首批首个文化遗址公园等。
屈家岭遗址由十二处遗址点组成,量大、点多、面广。屈家岭国家考古遗址公园面积为402公顷(6030亩),其中,在京山市雁门口镇刘集村和高墩村境内零星分布有钟家岭、殷家岭、冢子坝及东湾4处遗址点,面积为48.6公顷(729亩)。近年来,遗址所在地村(居)民农耕、取土、建房、修坟、挖塘等活动使遗址本体文化层遭到严重破坏,保护难度较大。
《条例》经过多轮修改完善
2021年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列入立法计划后,屈家岭管理区管理委员会成立工作专班,开展立法调研,起草《条例》初稿。经过多次修改、公开征求意见、专题协商等环节及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2022年6月27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荆门市屈家岭遗址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条例草案建议表决稿,分别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我市相关单位部门及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征求修改建议,并委托省地方立法研究和人才培养基地,对条例草案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制度设计的可行性等进行全面评估。根据评估意见和有关方面的修改建议,对条例草案建议表决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8月15日,市委常委会讨论研究了条例草案。8月16日,市人大法制委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提出了《荆门市屈家岭遗址保护条例(草案表决稿)》。
《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共29条,对保护范围、基本原则、政府职责、部门职责、遗址管理机构职责、保护措施及管理要求、禁止活动、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条例》明确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屈家岭遗址的考古发掘、文物保护、科学研究、展示利用、传播交流等活动。本条例所称屈家岭遗址,是指位于京山市和屈家岭管理区交界处,以屈家岭遗址点为核心,经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新石器时代大型聚落遗址群。屈家岭遗址保护,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维护屈家岭遗址的真实性、完整性,确保周边环境与屈家岭遗址本体相协调。
屈家岭遗址保护区划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屈家岭遗址保护区划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并公布。屈家岭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设置屈家岭遗址保护界桩并予以公示。在屈家岭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擅自进行与屈家岭遗址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二)进行打井、挖塘、挖渠、取土、垦荒、深翻土地、平整土丘、建坟、立碑、焚烧等危害屈家岭遗址安全的活动;(三)种植危害屈家岭遗址地下文物安全的植物;(四)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坏文物;(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屈家岭遗址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应当依法调整为文物古迹用地。在屈家岭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审批村民住宅用地。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京山市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屈家岭遗址保护规划要求,将屈家岭遗址保护范围内原有居民、村民逐步迁出安置。对迁出安置的居民、村民,应当尊重和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给予补偿、补助。
《条例》明确了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处罚措施,如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即在屈家岭保护遗址范围内进行打井、挖塘、挖渠、取土、垦荒、深翻土地、平整土丘、建坟、立碑、焚烧等危害屈家岭遗址安全的活动),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相关规定,《荆门市屈家岭遗址保护条例》将依法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说,《条例》通过及实施,将有利于遗址的管理、保护和利用,对进一步挖掘文化内涵、传承历史文化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