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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情形,不予行政处罚! 省市场监管局发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适用指引》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06日17:33 来源: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记者张茜 通讯员郭姗姗)记者从省市场监管局获悉,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稳步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近日,该局印发《湖北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适用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指出,要正确理解“不予行政处罚”的涵义。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为存在法定事由,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不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包括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应当不予行政处罚和酌定不予行政处罚。对上述三种不予行政处罚有关情形,《指引》都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实施机关不具有管辖权的;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

当事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酌定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指引》还明确了适用的相关情形,具体分为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主观过错、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等五种。

《指引》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准确适用不予行政处罚指引,在监管执法时应当坚持比例原则,采取的行政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做到宽严相济、过罚相当,尽量采用对行为主体权益减损最小的方式实现法律目的。要大力推动法治市场监管建设,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包容审慎监管的执法理念,对行为主体的轻微违法行为决定不予处罚的,综合运用责令改正、教育指导、执法建议、当事人承诺等方式方法,引导、教育当事人尊法守法,不断改进和创新监管执法方式,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责任编辑:张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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