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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法院服务保障“双统筹”,获最高法院重大课题推介—— 智慧司法助力定分止争 快审快结优化营商环境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16日08:44 来源: 湖北日报

八月十八日,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启动“全面提升审判执行效率”专项活动。

文/图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袁超一 通讯员 蔡蕾 张宵龙

9月13日,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联合课题组撰写的《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国司法模式探究》(以下简称《司法模式探究》)一文,在核心期刊《法学评论》刊载。这是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研究”的研究成果。

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重要讲话精神的指引下,湖北省各级人民法院在服务“双统筹”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并取得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阶段性成果,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机制。

2020年新冠疫情暴发后,湖北省法院积极投入到涉疫情案件的调研中,研究内容涉及基础理论、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行政审判、再审审查、纠纷解决机制等多个领域,研究方式涵盖规范性文件、调研报告、类案研究等多种形式,准确预研预判疫情可能引发的矛盾纠纷,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势,正确适用法律,妥善处理各类纠纷,保护各方当事人权益,为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必须科学解答的重大命题

“面对常态化疫情防控,如何在有效防控疫情的基础上保持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转,是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9月14日,课题组成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姚莉告诉湖北日报全媒记者,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战略高度,科学提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内涵丰富、逻辑紧密、层次鲜明。这一体系涉及“双统筹”工作的价值位阶、基本底线、保障路径、主体格局和制度优势,是深入做好“双统筹”工作的基本遵循和思想引领。

基于此,省高级人民法院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联合课题组深刻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围绕“双统筹”主题开展了深入的理论研究和广泛的实证研究。

时间回到2020年初——

1月20日,省法院成立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之时,就成立刑事审判指导小组,专门负责指导全省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刑事案件审判工作;

2月4日、11日、15日,湖北高院连发3份《意见》和《通知》,落实最高法院司法文件,为本地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立规矩。其中提出,依法加大对危害疫情防控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大对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的犯罪行为打击力度,严厉惩处各类制售假冒伪劣、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等犯罪行为。

在湖北法院丰富的涉疫司法实践基础上,对从审判执行一线获取的数据、资料综合运用实证研究、文献研究、案例分析等研究方法,全面总结人民法院为“双统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措施及成效,深入研判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务实对策建议和制度模型理论,最终形成了《司法模式探究》研究成果。

在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背景下,司法面临着诸多挑战,主要体现在紧急状态中出现多元化的新纠纷,“双统筹”工作中存在各种各样的价值冲突需要平衡,疫情防控中法官面临履职难的问题,以及经济恢复中司法保障能力存在较大缺口等。

《司法模式探究》认为,在推进“双统筹”工作过程中,司法应当担当何种角色,承载什么样的责任,不仅关系到司法自身的发展,也关系到“双统筹”工作的实践成效,是一个必须科学解答的重大命题。

为企业发展营造宽松环境

8月30日,武汉市东西湖区惠利(化名)工业园内,工人们忙碌着,运送货物的车辆进进出出。

此前受疫情等因素影响,主营棉花收购加工的惠利公司资不抵债,面临破产。“这些年拖欠的巨额借款、税款,像座山一样压在我身上,晚上常惊醒。”惠利公司原负责人肖先生说。

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在征得被执行人同意后,依法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其间,法院综合研判执行案件对惠利公司的影响、考察公司的资产状况,认为企业重整价值和可能性较大。为尽力挽救企业,法院依法创新工作思路,果断导入预重整程序。

看到东西湖区法院发布的预重整等信息,正在家乡寻求拓展项目的宋先生决定投资。最终,东西湖区法院引入宋先生的投资盘活了惠利公司资产。

“如果不及时转入破产程序,惠利公司资产被处置后,普通债权人无法获得收益、职工无法安置,将留下很多社会问题。”东西湖区法院承办法官宋卫华说。

良好的营商环境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也是经济软实力的直接体现。

《司法模式探究》指出,疫情防控期间,不仅各行各业的低迷对营商环境动员和组织能力产生了直接影响,而且合同履行、市场秩序的紊乱也间接侵蚀了营商环境的基础,这些都给经济恢复带来了阻力。新冠疫情发生后,因疫违约的各类型商事合同纠纷激增、企业破产和劳动关系纠纷集中出现。

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将司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负面影响降至最低,从2020年起,湖北法院探索建立并施行“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

该制度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办理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为企业时,在立案、保全、审理、执行、司法公开和审限管理等各环节,对涉案企业生产经营可能受到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估,并作出有效防范和处置,使司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建立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非常有必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副院长、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童德华长期关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他认为,在现代企业管理中,有很多不可预知的风险,审判机关应适当尊重企业经营事实,司法人员不能就案办案、机械办案,应及时转变办案理念,努力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更加宽松的环境。

四种可复制可推广工作机制

8月10日,十堰从外省返鄂人员中发现阳性感染者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时间发布公告,暂停线下诉讼活动,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纠纷需要立案、提交证据材料的,可通过线上渠道申请网上立案。

在“双统筹”工作中,由于疫情导致的物理空间隔离、人员接触减少和突发事件干预的情况,如按照传统的保障型司法的理念,公民诉权的行使会面临一系列困难。在回应型司法的理念下,应以诉权保障为中心,完善诉权的全面保障机制,以使疫情对公民诉讼基本权利的影响降至最低。

去年夏天,“德尔塔”骤袭荆楚,全省上下迅速迎战。省法院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有关事项的通告》,提倡当事人通过“湖北移动微法院”微信小程序、湖北法院诉讼服务网,办理立案、网上开庭等诉讼事务。

《司法模式探究》介绍,在服务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湖北省各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主要形成了四种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机制:

一是审判机制的创新,包括着力构建以平衡涉疫案件人员利益为目标的回应型审判机制、以快审快结各类涉疫案件为目标的应急型审判机制、以服务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的政策实施型审判机制;二是程序机制的完善,包括诉源治理、诉调衔接和涉疫综合治理等各类非诉讼解决方式的程序优化;三是保障机制的加强,主要体现为智慧司法的多元保障与协同建设,譬如,以“云平台”“云计算”“云连接”为代表的科技手段在司法领域的推广与适用;四是服务机制的健全,主要涉及司法服务运行机制、高水平人才培养机制,多元高效物资保障机制的构建。

“当下,新冠疫情在各地点状多发,如何使人民法院在‘双统筹’中充分实现司法机关的作用,有待从法院的职能定位上着手改变。”省法院负责人表示,全省法院将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积极响应省委工作部署,总结提炼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化解“疫后综合征”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在司法理念和职能定位两个层面进行转型发展,努力为“双统筹”保驾护航。

【责任编辑:刘建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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