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记者张茜 通讯员郭姗姗)11月10日,记者从湖北省市场监管局获悉,为保护医疗服务对象和相关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规范医疗卫生机构价格公示行为,该局制定并发布了《湖北省医疗卫生机构价格公示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了省内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对其提供的所有医疗服务、药品以及列入除外内容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价格,均应进行公示。
《办法》要求公示内容应当规范、准确、完整、醒目,信息变动时应及时更新。不得利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公示,欺骗、误导医疗服务对象。不得以增加收费、获取相关回报等不正当目的,欺骗、诱导或强制医疗服务对象重复检查,过度用药,过度医疗。
结合我省现行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方式、定价方式改革情况等实际情况,《办法》细化了医疗卫生机构公示的具体内容及要素。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应包括政府指导价和医疗卫生机构执行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应予标明;医疗服务对象可自主选择的服务事项,要特别明示。医嘱和病历治疗记录应按照相关医疗技术规范,全面、准确告知用药、耗材使用和医疗诊断服务项目。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医疗卫生机构应在主要收费和服务窗口公示“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热线、“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和本单位价格咨询、投诉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