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
荆楚网 > 新闻频道 > 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

湖北建立法院与金融机构常态化破产联动机制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12日19:14 来源: 极目新闻

极目新闻记者 赵贝

11月12日,极目新闻记者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湖北证监局和湖北省地方金融局等四家金融监管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加强金融机构对破产程序的参与和支持 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全省层面建立了法院与金融机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协调配合、协同处置”的常态化破产联动工作机制。

五部门出台《意见》(图片来源:湖北省高院)

《意见》明确规定了与破产程序相衔接的金融服务。辖区金融机构将全面支持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在管理人开户,依法接管破产企业账户,申请解除破产企业账户的查封、冻结,注销破产企业或管理人账户等方面提供便捷的金融服务。

《意见》指出,鼓励金融机构对有重整价值的企业提供信贷支持,为破产财产处置提供融资支持,设立基金参与重整,简化减免破产企业债务相关手续。鼓励金融机构债权人之间加强会商协调,形成授信支持、资产处置、债务重组等方面的合力,同时合理下放、高效行使表决权。金融监管部门应指导金融机构开展融资尽职调查。明确金融机构为破产重整企业提供融资产生的到期债务作为共益债务优先受偿。

《意见》明确规定了对破产重整、和解企业的信用重建。明确了信用重建的条件及流程,同时进一步鼓励金融机构对重整后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提供支持,不宜单一、机械地依赖重整前的贷款记录作出信贷决策,以免信用重建流于形式。

《意见》还明确规定了重大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法院、管理人与金融机构、金融监管部门建立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共同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金融机构依法积极支持管理人追查破产企业财产,当事人恶意转移破产企业财产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金融机构破产或涉及金融债权数额巨大的企业破产时,法院在指定破产管理人时可以听取金融监管部门的意见。

【责任编辑:王会】

Copyright © 2001-2024 湖北荆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营业执照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互联网出版机构网络视听节目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许可证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合作咨询

版权为 荆楚网 www.cnhubei.com 所有 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