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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30余万吨,男子获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27日21:53 来源: 极目新闻

极目新闻记者 黄忠

通讯员 谭秋雨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实行严格的管理,禁止无证开采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社会上却有一些人受利益驱使,不顾国家法令三令五申,擅自非法采矿。

11月27日,极目新闻记者从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检察院获悉,由该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一案宣判,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承办检察官介绍,李某某为荆门某石灰厂实际经营人。在采矿许可证过期后,该厂仍然进行采矿作业。2020年11月18日,荆门市公安局委托湖北省国土测绘院对该厂2019年6月至2020年11月20日开采量进行了测量。经核查,2019年6月19日至2020年8月3日,李某某的非法开采量为28.9万吨,总价值412万元,李某某已退缴违法所得300万元。2020年11月20日至2021年6月10日期间,李某某的石灰厂超出恢复治理范围开采白云岩2万余吨,价值约36万元。

掇刀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采矿许可证到期且未补办完成的情况下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当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遂作出上述判决。

承办检察官提醒,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破坏矿产资源。非法采矿极易造成水土流失、植被破坏等现象,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和地质地貌,同时还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将会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的损失,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责任编辑:肖梦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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