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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年查处的违法广告典型案件(第三批)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13日17:34 来源: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记者刘阳 通讯员郭姗姗)今年以来,湖北省市场监管系统持续开展重点领域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有序的广告市场秩序。12月13日,2022年第三批查处的违法广告典型案件发布,具体如下:

一、十堰市某医院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肉毒素一直是医学界的宠儿……为了庆祝即将到来的111个5.12国际护士节,给在临床辛苦工作的姐妹谋福利,某医院医学美容科,向医院申请优惠,特供一批某某‘A’型肉毒毒素……”等内容的医疗用毒性药品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2022年9月,十堰市张湾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10万元。

二、武汉市新洲区某美容馆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在其店堂发布含有“中国第一个”“全球唯一”“唯一一款只需涂抹就可以做到刮痧、拔罐、针灸、推拿,可用 B 超做对比;痛经、月经不调、妇科炎症、宫寒、卵巢囊肿一次见效,癌症问题经常性头痛,失眠一次见效”等内容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10 月,武汉市新洲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违法,消除影响,罚款1万元。

三、武汉市江岸区某医疗美容门诊部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发布吸脂项目“即刻减维 5 厘米”“术后即上班”等内容的广告,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宣传拉皮手术提升项目“抗衰老”诊疗效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22 年 11 月,武汉市江岸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5890 元。

四、武汉市青山区某美容服务中心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发布含有“黄金 RF 射频微针黑科技为美丽而生”“德玛莎水光注射仪立现光嫩水滑肌”“热拉提 PLUS 聚焦射频肌肤 系统无创抗衰”“BTL 脂肪刀塑形美容紧肤去脂完好结合”等内容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22年10月,武汉市青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罚款 4000 元。

五、武汉市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腰腹环吸”“手臂环吸”“背部环吸”“大腿吸脂/小腿吸脂”“面部吸脂”患者治疗前后对比图等内容的广告,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9月,武汉市江岸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3800元。

六、武汉市某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在微信小程序发布含有“保妥”“18 分钟极速丰胸”字样、保证功效、和其他医生比对等内容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22年9月,武汉市江汉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3000元。

七、黄冈市黄州区某美容美发店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发布含有“化学染发危害大,植物染发最安全;神草传奇头疗一次=6次脸部美容,预防脑中风,脑梗,改善头痛,失眠等症状”等内容的广告,无法提供真实准确依据并表明出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2022年7月,黄冈市黄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3万元。

八、鄂东某医院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发布“两位近百岁老人,摆脱骨折卧床厄运,康复重获新生!这个手术了不得!”“速领!三八节健康‘大礼包’,让美丽成为女神‘标配’!”“鄂东南首例!一粒小“胶囊”、“鄂东南首例!内窥镜逆行性胆管胰管造影术联合胆道镜胆管石头手术成功开展!”“让心跳回归正常!将普及推广,更多患者获益!”等内容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以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022年8月,黄石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9万元。

九、武汉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在企业文化墙、展架、官网、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拥有全球生物科学界最顶尖的战略合作资源与技术背书”“易如玉产品原理技术全球独创”“有效抑菌、修复细胞、提升细胞免疫功能”“易青春 全球首个调理肠道每克突破300亿株单体菌种”等内容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22年6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30万元。

十、房县某个体户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为推销其食用菌制品(普通食品),发布含有“各种食用菌分别具有调整机体生理功能,降血脂,降血压,增加心肌收缩力,降血糖,增加血液循环……食用菌对所谓的文明病既有治疗作用、又有预防效果”等内容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22年7月,十堰市房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0万元。

十一、枣阳市某餐饮娱乐城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发布“歌莱美量贩式KTV,地球上醉健康、醉平价的KTV;歌莱美量贩式KTV,有缘千里来交配,只要年满18岁!地球上醉健康、醉平价的KTV;歌莱美量贩式KTV,男人可以不帅,可以没钱,但是一定要够骚”等含有淫秽、色情内容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八)项的规定。2022年8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枣阳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3万元。

十二、谷城县某汽车服务店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发布含有“中国航天润滑油、航天科技、军工品质、宇航员形象、五星红旗图样……”等内容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2年7月,谷城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5万元。


【责任编辑:王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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