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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信息≠个人征信不良信息 主管部门提醒:谨防“征信修复”骗局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14日07:59 来源: 湖北日报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张阳春 通讯员 吴杰

近期,国家发改委发布《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不少人关心,“信用信息修复”办法的出台,是否意味着在银行的个人征信不良记录可以修复了?

“《办法》里提到的‘信用信息修复’不等于‘个人征信修复’,正确无误的征信不良信息是不会删除或更改的。”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相关负责人说,要谨防不法分子打着“征信修复”的旗号行骗。

个人征信信息不属于“失信信息”

对于该《办法》的出台,一些自媒体在网络上传播“征信可以修复了,2023年5月1日起执行”“只要结清逾期欠款,就能立即修复征信”。

实际上,这些说法都是不正确的。本次出台的新规,修复的对象是失信信息,而不是个人征信信息。

该《办法》第四条规定,失信信息是指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中所列的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相关负责人表示,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出具的征信报告主要归集金融信贷信息。个人征信不良信息主要是未及时还款(逾期)、未履行担保责任等信息记录,不属于《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失信信息范畴。

征信领域不存在“修复”一说

如果有信用卡或贷款逾期,未履行担保责任等情形,就会产生个人征信不良信息记录。《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征信异议实质是“纠错”,即对于错误或遗漏的信息数据进行更正或补充,而不是发生“失信行为”之后的“信用修复”,征信领域不存在“征信修复”一说。

谨防“征信修复”诈骗

无论是征信机构还是商业银行等信息提供者,都不能修改、删除征信报告上正确的征信信息,正确无误的征信不良信息是不会删除或更改的。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提示社会公众,网上声称“征信修复”“征信洗白”的都是诈骗,不听不信不上当。

如果信用报告上已有客观、真实的征信不良信息,应尽早终止不良行为,保持良好信用记录。例如,出现贷款逾期后应及时还清逾期欠款,后续注意按时还款,避免再次出现逾期。

社会上所谓的“征信修复”,实质是不法机构和人员利用公众不了解征信和删除征信不良记录的心理,故意混淆征信异议的概念,通过误导、欺骗的手段达到其非法牟利的目的。如果寄希望于所谓的“征信修复”,不仅不能删除无误的征信不良信息记录,还可能会上当受骗遭受经济损失,甚至涉嫌违法。

【责任编辑:李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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