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赵贝
产假期间停发工资,休假回来后,公司又未经本人同意调岗。3月9日,极目新闻记者从湖北省宜昌市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发布了一批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该案所涉公司操作被判决违法,需支付该名女职工相关费用。
案情显示,林某(女)于2018年6月到某汽车销售公司财务部工作。2019年8月,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9年11月,林某与公司协商约定:产假期限至2020年3月;产假期间,林某的工资暂时停发,公司全额为其购买五险;产假结束后,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林某进行工作岗位安排。林某遂开始休产假。
产假到期后,因疫情原因,林某未按时到公司上班。2020年4月,某汽车销售公司将林某的工作岗位由财务部调整至运营部,林某以公司调岗不合理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拒绝调岗并解除与该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2020年5月,林某申请仲裁,后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并依法享受生育津贴。因某汽车销售公司未依法为林某缴纳生育保险费,应承担林某产假工资。某汽车销售公司未经双方协商一致调整林某的工作岗位致林某申请离职,应支付林某待岗期间的生活费,同时支付林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法官介绍,我国法律对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权益保护进行了专门规定,本案的审理保障了女性职工合法权益,有助于女性平等就业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