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邹婧怡)近日,襄阳市谷城县公证处为一家火灾受损个体经商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解决了经营者的燃眉之急。

火灾后现场。通讯员供图
2023年2月18日凌晨,谷城县某镇的步行街一家经营服装的三层楼房突发大火,所幸火势很快就被赶来的救援队及时扑灭,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却给经营者汤某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该服装店为上下两层楼,主要经营各类男女式羽绒服、羊毛衫、羊毛大衣、皮草等,面积约900余平方米。谷城消防支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起火原因认定为该服装店隔壁楼房外的线路老化、年久失修引起的。大火导致汤某的服装店两层楼里陈列的服饰、摆件、假模、装修等全部被烧毁、损坏。据汤某估算,火灾损失上千万元。
据经营者汤某介绍,大火导致服装店的一楼和二楼靠门面、前窗外的两个前厅大约3米范围陈列的衣物有的被烧毁的,也有的被水淋湿损坏,屋内后大厅所有陈列的衣物都因经大火的浓烟熏烤,上面落满了黑色粉尘,且这种经浓烟熏过留下的黑色粉尘基本无法清洗。消防机构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只对起火原因进行认定,并不对火灾责任进行认定。这些被毁、损的衣物需要专业的评估机构来进行评估,由于种种情况导致汤某和邻居、电厂、服装厂多次协商索赔无果。汤某说:“现在正是疫情过后服装市场的旺季时节,店里被毁、损的衣物、装修等在没有得到合理的理赔之前我又不能轻易挪动,这理赔何时才能有结果,需要多久时间太难说了,过了这个季节我店里的生意就是淡季了,这中间等待的时间给我造成的损失太大了,我实在是等不起啊,实在不行只能向法院起诉……”

谷城县公证处工作人员现场拍照取证。通讯员供图
谷城县公证处公证人员在审查相关证明材料,和汤某及其律师充分的沟通案情后,决定为其开启公证绿色通道,为当事人提供优先受理、上门服务和优先出证等便民利民措施,为其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即以照片、摄像、文字记录等多种形式全面记录火灾受灾现场情况,进行固定证据。公证人员同时告知汤某这类保全证据公证越早办越好,否则很多痕迹和证据都会灭失,汤某当场申请了该公证。为了作出最佳的保全证据公证方案,公证人员征得当事人的确认后,立刻赶赴现场实地勘查,并根据现场情况,加班加点制定出对火灾现场及周边环境设施的证据保全方案。
这类保全证据公证的最大的难点在于如何最大限度固定能够体现各类服饰现状、数量的现场证据。因为在这类诉讼中,服饰、物品现状、数量是个十分重要的证据。本次的火灾现场烧毁严重,很多贵重的毛皮大衣等服饰已经烧毁成渣,公证处不具有评估的职能,无法通过人工清点进行评估,但是仅仅通过普通的拍照、摄像也无法达到想要的结果。公证工作人员的做法是对每个区域服装展柜进行整体拍照、摄像,再对货架上的服饰现状、货架上的数量清单标签等重点拍照、摄像,记录描述每个服装展柜的情况,由店员将每一个展柜中的服饰按原状取下装箱,封箱,并在每一箱箱顶编号。
为同时间赛跑,公证工作人员利用两个休息日的时间,不停地行走在被大火浓烟熏染过即使已经过了一个星期后还有很刺鼻的浓烟味的失火现场,对每一件毁、损衣物现场勘验、监督装箱、记录,与当事人协调解决持续性拍照、录像可能存在的风险,最终将被大火毁、损的衣物(共计30箱,1848件/套)全部封装完毕, 顺利结束保全证据公证工作,为将来的评估收存固定了真实宝贵的第一手资料。公证处及时为其出具了保全证据公证书。谷城县公证处出具的这份公证书得到了专业评估机构的高度认可。律师表示这份公证书能为汤某的火灾索赔、涉诉提供有力证据支持,成为当事人维权重要的法律保障。
谷城县公证处办理的此次火灾受灾现场证据保全公证,不仅解决了相关证据容易灭失的举证难问题,让受灾当事人在今后维权的过程中,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材料,并能够助其尽快摆脱火灾造成的不利影响恢复经营,还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谷城县公证处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工作,为有效整合社会司法资源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发生火灾事故后,妥善保护现场,留存证据具有重要意义。对证据的及时固定和妥善保管往往是案件胜诉与否的关键,一旦关键证物丢失,事后补救再多的其他证据也容易因其是间接证据而不被法院采纳。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于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进行收存和固定以保持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
证据保全公证可以有效防止证据的丢失,可以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同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该规定指出证据保全公证可以增强其证据的效力,提高证据被采用的可能性,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助力打造最佳营商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都能起到良好的作用。
随着社会不断向前发展,人们的法治意识不断加强,当出现各种纠纷事件时,通常采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切身利益。在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需要提供证据才能有效地将法律诉讼程序开展下去,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经常会出现证据灭失或者无法提取得情况,导致法律诉讼不能正式开展,无法通过法律方式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面对这种情况,证据保全应运而生,通过证据保全,可以将证据内容及形式进行保存固定,留到日后在法庭中进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十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公证机构对证据进行保全,可以有效避免证据灭失情况发生,为人民法院处理纠纷及提出诉讼提供可靠真实的法律依据,有效地息讼止纷,更好地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稳定,推动法制建设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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