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布的消息,鄞州区姜山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日前办结了一项人力社保领域案件。
今年3月7日下午,姜山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案件移交函,反映宁波某包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期间,在姜山镇某工业园区,实施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违法行为,非法延长孙某、刘某等106名劳动者工作时间。

发放调查通知书
接到移交函后,姜山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迅速赶往该包装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取证。经调查,该公司为了赶制订单,在2022年的11月份非法延长了106名劳动者工作时间,11月份106人的人均上班时长在250小时左右,均被违法延长工作时间70小时以上,且该单位未获得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行政许可,违法事实成立。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对此,姜山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于4月27日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涉案企业处罚款人民币10600元。
姜山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的执法队员郑豪杰告诉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崇尚奋斗无可厚非,但不能成为用人单位规避法定责任的挡箭牌。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保障劳动者权利的义务,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安排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否则既不利于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以及企业健康经营发展,也要承担违法后果。
中国宁波网记者边城雨 通讯员李佳静 李佳锦
来源:中国宁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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