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多家水果店收到法院的传票称,他们销售使用的水果包装盒上,擅自使用了他人作品,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被告表示,他们所销售的晴王葡萄包装盒在涉案作品著作权登记前,已由他人设计完成,因此包装盒来源合法。但法院审理认为,水果店销售使用的水果包装盒图案,与涉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构成侵权,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4000元。

来源:荔枝新闻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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