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好意收养流浪汉反被索赔的案件。流浪汉程某甲系聋哑人,1966年离家出走后与家人失去联系长期流浪,后被顾某某收留并在其家居住。期间,曾随顾某某赴新疆、洪湖等地从事捕捞工作。程某甲的哥哥程某乙2018年找到失散多年的弟弟后,认为程某甲长期为顾某某无偿提供劳务,要求其支付劳务报酬13万元。人民法院认为,程某甲本人并没有表达要起诉顾某某索要劳动报酬的意思。认定顾某某与程某甲之间构成好意施惠关系,基于好意施惠的无偿性和良好动机,且未造成受惠人程某甲人身或财产损害,故对程某乙要求顾某某支付劳务费的主张不予支持。

来源:齐鲁晚报微博
Copyright © 2001-2026 湖北荆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互联网新闻信息许可证 4212025003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鄂B2-20231273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鄂)字第00011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1706144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鄂)字3号 -
营业执照
鄂ICP备 13000573号-1
鄂公网安备 42010602000206号
版权为 荆楚网 www.cnhubei.com 所有 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