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
陕西省蓝田县华胥镇派出所民警
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
油坊街奕泽烟花爆竹店经营人员
在店内违规吸烟
派出所民警第一时间
劝阻男子停止吸烟行为
告知其在易燃易爆场所内
使用明火的危险性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
对男子依法予以行政拘留一日的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店属于易燃易爆场所
在此类场所内
吸烟或使用明火属于违法行为
蓝小西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易燃易爆场所火灾风险大
且一旦发生火灾
燃烧速度快、爆炸威胁大
消防安全容不得半点马虎
以下安全提示要牢记

来源:西安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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