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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发布通告
事关载货汽车

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调整
载货汽车部分车型通行限制的通告
厦公交管通〔2023〕28号
为进一步便利货车在城市道路通行,保障物流畅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决定调整我市对载货汽车部分车型的限制通行措施。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3年5月17日起,除本通告第二点所列情形外,全市道路对下列载货汽车不再限制通行:
(一)厢式及封闭式的中型载货汽车;
(二)悬挂新能源号牌的载货汽车(不含重、中型自卸货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危化品运输车);
(三)多用途货车(俗称“皮卡车”)。
二、下列限制通行措施不作调整:
(一)《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高排放机动车通行的通告》规定的限行措施;
(二)重大活动期间采取的临时限制通行措施。
三、我局此前发布的有关限制机动车通行的通告,除本通告规定不再限制通行的情形外,其他限行措施继续执行。
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2023年5月12日
转自:厦门日报
来源:东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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