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打卡=无效加班?
被公司外派至项目工地
因工地既没电脑也没网
只能利用休息时间
在酒店写标书
公司却称在酒店打卡
不符合考勤规定
拒不支付相应加班费
怎么办?
丁某入职某建设公司
担任投标经理
并于试用期间
被派驻至项目工地工作
试用期未结束
双方就签署解除劳动关系协议
但公司迟迟未付加班费
丁某认为
自己周末、“五一”期间都在加班
虽钉钉打卡地点在酒店内
但事出有因
项目工地上并无电脑及网络
自己只能在酒店内制作标书
公司应当按照
双休日双薪、法定节假日三薪
标准给付加班费
公司认为
公司外派考勤要求不仅要打卡
还须在
早上8:30-12:00,下午1:00-5:30
主动与人事部门
每日发起两次位置共享
丁某加班不符合考勤要求
故拒绝支付加班费
法院裁判
丁某工作的项目工地无网络,其作为投标经理,在酒店制作标书符合常理,不能仅以其打卡地点不符合公司考勤要求而否认其加班事实。结合考勤记录和其完成工作成果情况,公司应支付其双休日加班工资和节假日加班工资。
转自 | 上海崇明法院
来源: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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